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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如何认定“生产”行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5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那么如何认定上述法条中规定的“生产”行为?
当前,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产业链特征明显,针对这一现象, 两高颁布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生产行为的认定不再局限于生产药品本身,以满足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
   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对生产行为的重新界定,符合执法办案的实际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有效应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分工明确化、链条化的特点,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查获犯罪,有效避免部分行为人逃避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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