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新《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新《刑法》上述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危险犯转为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可入罪,根据生产、销售假药行为造成的特定危害后果不同,可以加重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具体的说:如何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两高颁布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问题的答案:
一、如何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解释》第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如何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解释》第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解释》第十六条还规定了:本解释规定的“轻伤”“重伤”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解释规定的“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按照相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