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都会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进行处理。至于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法官都不会过问,如果公安认为拒执罪不成立,再恢复执行就是了。但是,河南某地发生的一起法院书记员因为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材料被以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彻底打破了当地法官内心的平静,以往稀松平常的向公安移送拒执罪材料,现如今似乎成了一块不可逾越的“禁地”。
双方互告犯罪 书记员办理难缠执行案
2019年1月2日,夏青(为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隐私,文章中全部人物姓名及单位名称均为虚拟)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永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胡群、靳芳的财产,该案分在员额法官梁峰名下,实际由书记员王子强办理。
王子强称,他多次打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胡群、靳芳来法院领取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都借故推脱。无奈,王子强只好去靳芳所在的医院。当时靳芳正在给病人看病,让他们稍候,结果,不知什么时候她偷偷溜走了。
王子强分别对胡群、靳芳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到胡群名下有三辆汽车,靳芳银行帐户上有住房公积金存款,不过,没有采取查封和冻结措施。
2019年1月14日,胡群向永安市公安局报案称夏青涉嫌诈骗,1月18日永安公安局立案,3月25日永安市法院裁定中止夏青申请执行案。
2019年6月13日,王子强又找到胡群的父母来法院和夏青协商调解。胡群父母提出用34万元结清全部109万元债务,34万还要分期支付,夏青不同意。胡群父母又提出用农村的一些房产来抵债,由于双方分歧巨大,调解未果。期间,王子强让胡群父母签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遭到拒签,于是,王子强安排人对整个留置送达过程进行了拍照。
2019年6月30日,永安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了夏青涉嫌诈骗一案。案件撤销后,夏青多次找王子强,要求将胡群、靳芳涉嫌拒执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王子强认为胡群名下有三辆汽车,靳芳有工资、住房公积金,他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其行为确实涉嫌拒执犯罪,于是,在履行法院内部审批程序后,7月16日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永安市公安局。
因拒执罪被羁押108天 老父母四处为儿子喊冤
2019年12月2日,永安市公安局以胡群、靳芳涉嫌拒执罪立案侦查。胡群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不构成拒执罪,他们先是联系永安市公安局,后来又找到政法委,政法委将他们提供的信件批转到了检察院。最终,检察院还是认定公安机关对胡群、靳芳涉嫌拒执一案的立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胡群父母提出的要求不予支持。
面对儿子被网上追逃,后被刑事拘留,接着检察机关批捕,不知不觉已羁押了108天,胡群的父母无能为力了。后来,适逢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他们找到第十四驻点指导组,指导组将该案批转给商洛市人民检察院,胡群、靳芳拒执一案方得到纠正。
2021年6月25日,永安市公安局决定撤销胡群、靳芳涉嫌拒执罪一案,理由是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同日,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撤销案件,并向永安市人民法院发出要求整改的《检察建议书》。
被执行人无罪释放 书记员因移送拒执案被判渎职罪
胡群被羁押了108天,现在宣告对他无罪释放,那么,该由谁为胡群一案的错误来买单呢?
2021年6月25日,永安市检察院向永安法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书》指出该院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执行法律文书造假、执行文书虚假送达、办案主体不适格等问题,造成永安市人民法院向永安市公安局移交案件把关不严,致使移交的案件无法诉讼,并要求该院对提出的问题加以整改。按道理,永安检察院当初对胡群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本该回避对胡群错案的处理,这时候,由它向永安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显得耐人寻味。
2021年7月7日,商洛市检察院决定对王子强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同日,商洛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新园区检察院办理。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将该案交由新园区法院办理。
2021年7月19日,王子强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被商洛市新园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对王子强执行逮捕,8月10日转取保候审。王子强想象不到,一个移送不当,竟给自己惹来这么大的事端。
后来,新园区检察院起诉:王子强在执行过程中,违反送达程序,隐瞒事实,起草“被执行人胡群、靳芳两人名下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并在《关于胡群、靳芳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移送材料》的执行经过中,故意隐瞒胡群父母向法院提供房产的事实,对应该查封的车辆故意不履职查封,从形式上制造胡群、靳芳拒不执行判决,造成胡群、靳芳被永安市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立为刑事案件,胡群被拘留、逮捕的严重后果。后永安市公安局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本案。
被告人王子强身为司法人员,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隐瞒事实,滥用职权,造成胡群、靳芳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胡群被拘留、逮捕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庭审中,王子强主张其作为书记员,法院将案件交给他办理,他只有实施权,没有决定权。辩护人则为王子强做“骑墙式”辩护:一面主张王子强不构成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胡群被羁押与王子强案件移送的行为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另一面主张王子强系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属情节轻微,请求法院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终,一审法院还是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以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判处王子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子强提起上诉:要求宣告无罪!
王子强选择了认罪认罚,后来,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又变卖了家中的房产,给受害人补偿了六十万,本希望能争取到一个定罪免处,但没想到事与愿违。于是,他决定提起上诉,彻底敞开心扉,阐述自己的无罪辩护意见。
2023年8月23日,王子强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二审开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如下:
焦点一:王子强违反送达程序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2019年1月2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对夏青申请执行胡群、靳芳财产一案进行立案。由于被执行人方面不配合,直至2019年6月13日,王子强才对胡群父母实施了留置送达,不过,送达程序并不规范:王子强代被执行人填写财产申报书、代签被执行人名字,另外,送达的法律文书还存在倒签。
检方主张:王子强违反送达程序且送达法律文书存在造假。
辩护人则认为:王子强虽留置送达程序不规范,但送达的法律文书不能定性为“造假”。首先,关于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时间倒签(注:法律文书上签署的时间是2019年1月,实际送达时间是2019年6月13日)属于程序上的问题,与“虚假送达”性质上不能等同,另外,公安机关也清楚这一情况。
其次,送达回证上“签发人”、“送达人”、“在场人”均为王子强代签,不过,签发人、送达人、在场人均不持异议。由于胡群的父母拒签,王子强在“收件人”处签胡群、靳芳的名字属画蛇添足,不过也无意混淆视听。纵观这份送达回证,虽存在一些不妥,但也很难与“造假”联系在一起。尤其是,这份送达回证不在王子强向公安提供拒执罪的十三项材料之列,故意“造假”、影响公安机关立案之说自然也谈不上。
最后,由于胡群父母不予配合,王子强按其父母所述,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书上记录各项财产的有无,并无不妥。王子强在财产申报书上代胡群签字,与在送达回证上代胡群、靳芳签字性质一样,虽不适当,但也不能定性为造假。另外,这份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书同样也不在王子强向公安提供拒执罪的十三项材料之列。
辩护人指出:王子强在送达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与指控其构成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之间并无关联性,公诉机关是为了指控犯罪而故意罗织罪状。
焦点二:王子强是否“从形式上”制造胡群、靳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假象?
一审法院认定王子强在《关于胡群、靳芳涉嫌拒不执行法律判决、裁定罪的移送材料》的执行经过中,故意隐瞒胡群父母向法院提供胡群名下房产的事实,对应该查封胡群名下的车辆不履职查封,对应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靳芳住房公积金而不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以从形式上造成胡群、靳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假象,导致胡群、靳芳被永安市公安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为刑事案件。
辩护人主张:
第一,关于隐瞒房产的问题。王子强在拒执罪移送材料中虽未提及胡群父母所说的房产,但公安机关知晓这些房产,且在对胡群提请检察院批捕和起诉意见书中均表述:胡群有不菲的财产(其中含胡群父母所说的那些房产),胡群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但拒不履行。所以,王子强在移送材料中有意隐瞒胡群父母提供的房产,从形式上造成胡群、靳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假象,影响公安侦查之说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关于未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从形式上制造被执行人拒执罪假象,该说法从法律上并不成立。因为拒执罪强调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履行判决但又不去履行,至于这些财产处于什么状态,则在所不问。即便这些财产均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子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不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可能会损害到执行申请人夏青的利益,而不会损害被执行人胡群、靳芳的利益,夏青没有做为受害人,被执行人胡群却成为王子强执行判决渎职罪的受害人,这是不正常的,也不符合最高检关于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
焦点三:王子强向公安移送拒执罪案件材料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辩护人认为: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该滥用职权中的“职权”特指的是与采取的执行措施相关的“职权”,比如,查封、扣押、拍卖,对妨害执行的人进行罚款和拘留。王子强将胡群涉嫌拒执罪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非行使“职权”,而是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举报犯罪”是《刑事诉讼法》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一项义务,其意在发动群众、广开言路征集到更多的犯罪线索,以有效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公务活动中如果发现有犯罪线索,要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移送,也是源于《刑事诉讼法》的此项规定。
焦点四:王子强向公安移送拒执罪案件材料与胡群被非法羁押108天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围绕王子强移送行为与胡群被非法羁押108天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检方和辩护人之间进行了激烈的辩护。
辩护人主张:王子强移送拒执罪材料与胡群被非法羁押108天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按照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王子强的移送行为虽然不妥,但不会必然导致受害人被立案追责、被非法羁押108天的后果。受害人被立案追责、被非法羁押108天是公安和检察机关相关办案人员不当行使职权所致,与王子强无关。按照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从事实原因看,王子强移送行为与胡群被非法羁押108天之间具有一定关联,但也只是时间上的前后关系,并不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从法律原因看,王子强的移送行为不属于行使“职权”范畴,胡群被立案追责、被不当羁押108天,也不属于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法定后果。
检方反驳:胡群被立案追责、被不当羁押108天,符合最高检司法解释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符合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法定的后果要件。
如果王子强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造假,没有向公安移送拒执罪案件材料,就不会有公安机关对胡群、靳芳涉嫌拒执罪进行立案,也就不会有后续胡群被羁押108天事情的发生,王子强的移送行为为公安机关立案、羁押胡群创造了条件,故王子强的移送行为与胡群被非法羁押108天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至于,承办胡群拒执罪案件的办案民警因为不存在伪造证据问题,故没有被追究刑责。
辩护人继续反驳:根据最高检司法解释列举的五种立案情形,其中涉及人身伤害的情形具体指: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要保护的是公民人格权中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并不保护属于“身体权”的“人身自由权”。对兜底性条款的理解如果超出前面列举情形的内涵和外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王子强移送行为为公安机关不当立案、不当羁押创造条件,这是事实,但司法实务中,对于这种条件因果关系都是谨慎适用的,不是一切创造条件的行为都以刑事犯罪论处。适用条件因果关系必须要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创造条件人的职责、创造条件是否造成了不可接受的风险等综合因素,否则就会不适当的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
王子强移送行为并非出于其“职责”需要,而是基于《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了鼓励这种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还规定了“……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举报制度的精神实质来看,即便控告、举报或移送行为为办错案创造了条件,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并非创造了不可接受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王子强的移送行为与受害人被错误羁押108天之间就不具有条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条件因果关系的理解过于绝对化,就会不适当的扩大刑法打击范围,让刑事审判起不到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令公职人员陷入恐慌。
检方刻意强调王子强违反法定程序,包括所谓的文书“造假”问题,然后又以办案民警没有伪造证据为由,试图为办案民警开脱责任,实在令人遗憾。辩护人也并不认为办理胡群拒执罪一案的相关民警和检察官涉嫌渎职犯罪,但辩护人有理由确信:他们才是胡群拒执案最大的责任者!
风乍起 搅动一池春水!
辩护人最后总结:胡群被错立拒执案,然后又被错误羁押108天,没想到的是,一个错误的纠正,竟然意味着另一个错误的开始。同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请拿出同理心来,如果渎职罪都可以这样轻易地认定,那么王子强的今天,可能就意味着在座诸位的明天!
庭审中,检察员态度鲜明、言辞铿锵有力,辩护人则是剥丝抽茧、慷慨激昂、据理力争。庭审结束后,二审法官对王子强不经意间说了一句话:你这个案子,搞得整个商洛执行法官不敢再移送拒执罪案件了!风乍起,搅动一池春水,不知造成今天这种局面的罪魁祸首又是谁呢?
王子强的辩护人曾对“北大法宝”和“威科先行”两个国内比较权威的法律平台进行检索,其中“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判例均为执行法官采取违法查封、违法解封、不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等方式,致使申请执行人财产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判例。执行法官因不当移送拒执罪案件,被追究执行判决渎职罪的判例并没有检索到。
本案是否属于国内首例?二审法官如何看待王子强的上诉?本案能否改判?相信很多执行法官也都在密切关注着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
编后语:
本案折射出三方面的社会问题,发人深思:
第一,渎职罪中的因果关系混乱。对条件因果关系不作任何限缩的绝对化、扩大化理解,导致公职人员轻易即可入刑。
第二,我们的认罪认罚制度在执行中走了样。胡群被错误羁押108天,相信与他拒不认罪有很大关系。王子强认罪认罚,但在他提起上诉后,检察官告诉他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将予以重判,并暗示他撤回上诉。我国建立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是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它并不以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牺牲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为前提条件。
第三,对刑事错案该如何进行正确追责。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很清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胡群一案的办案民警和检察官没受到任何追责,相反,移送涉嫌拒执罪案件材料的王子强却成为众矢之的,不仅被判了渎职犯罪,还倒贴受害人六十万,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