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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某知名电脑企业维修服务站工程师被控诈骗罪之辩

来源:安监护法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24-03-29

   高某是江苏泰州人,一位80后,系国内某知名电脑企业在泰州市某特约维修服务站的一名工程师,负责为该电脑企业经销商的售后维修服务。

 

    2021年2月,该知名电脑企业向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举报高某利用其维修工程师身份和职务便利,虚报大量维修记录骗取公司维修备件11.7万元、维修服务费1.5万元,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涉嫌诈骗罪。

 

    接到该知名电脑企业举报后,分局派遣民警赶到泰州,于2021年7月8日下午2点30分对高某进行了讯问,连夜又将他带回北京。一同被带回北京的有该服务站的站长和另一名维修工程师,以及经销商方面的两名工作人员。7月9日凌晨2时,该分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对他刑事拘留,另外五名犯罪嫌疑人也以诈骗罪的同案犯被刑拘。

   

     2021年7月12日,高某的妻子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我,并委托我担任高某的辩护人。

 

   高某被刑拘后,办案机关未对其再进行讯问,径行于8月5日向检察院履行了报捕程序,后又向检察院提请起诉。整个办案效率之高,令人咋舌!

 

   办案机关认为: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高某分别伙同经销商方面的于某、王某等人采取向该电脑企业系统内上传与被保修电脑信息不一致的发票照片、多次使用同一发票照片或上传非发票的照片等方式,对已过保修期的电脑设备进行保修,骗取该电脑企业寄送的维修配件(价值人民币38322.58元)以及向服务站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6258元),金额共计44580.58元。高某已涉嫌诈骗罪,特请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情分析】


一、办案机关未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对高某进行讯问,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021年7月9日,办案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对高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对其进行讯问。2021年7月23日,本人在看守所会见了高某后,7月30日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指出他们违反法定程序之处,以及案件在证据上存在的瑕疵。办案民警没有看我的申请书,而是径行提供给我事先早已准备好的《不予释放通知书》。后来,我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申请书》,仍未获准许。

 

    最终,维修服务站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批捕,某知名电脑企业经销商方面的两名嫌疑人则被取保候审。

 

二、高某等人能否成立诈骗罪?

 

    本案经销商方面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隐瞒顾客要求维修的电脑已过保修期的事实,通过维修服务站高某等人向某电脑企业系统内上传虚假发票或非发票照片等方式,骗取该电脑企业寄送的维修配件价值人民币38322.58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

 

   高某辩称他与经销商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本人没有审核发票真伪的义务,事后也未获取任何好处,不成立诈骗罪。不过,他明知某电脑企业系统存在漏洞,仍配合经销商向该电脑企业系统内上传虚假发票,甚至以非发票代替发票,诈骗意图是明确的,故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共犯。

 

三、高某诈骗金额该如何进行认定?

 

    办案机关认为高某骗取该电脑企业寄送的维修配件金额为38322.58元,向服务站支付的服务费6258元,金额共计44580.58元。辩护人认为,办案机关的起诉意见存在如下问题:

 

   问题一:高某等人骗取的维修配件最终安装到顾客的电脑上,维修服务站实际收到的服务费为6258元,高某等人实施诈骗的金额是以配件的金额38322.58认定,还是以实际收到的维修服务费6258元来认定,这关系到能否正确的对高某等人进行定罪量刑的问题。

 

   问题二:办案机关认为高某骗取维修配件的金额为38322.58元,这些配件中包含了顾客购买的电脑尚在保修期内,只是发票丢失或经销商未向顾客开具发票,由经销商通过服务站为这部分顾客安装的配件。该部分维修配件的金额应当从38322.58元总额中予以扣除。

 

   问题三:办案机关认为高某骗取维修配件的金额为38322.58元,其中有高某经手办理的,也有服务站另外两名嫌疑人经手的,办案机关未作区分。维修服务站实际收到的服务费6258元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关于问题一,比较好理解: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故高某实施诈骗的金额应当包括骗取配件的总金额以及从该电脑企业收到的服务费数额(该服务费没有进入高某个人腰包也是同理)。

 

    至于问题二、三,办案机关在没有侦查清楚的情况下,就仓促地提请公诉机关起诉。



【最终结果】


    本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继续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为高某的取保候审做最后的努力,同时在申请书中充分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另外,我还协助高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该电脑企业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功夫不负有心人,2021年12月14日,检察院承办人打来电话,问我对案件有什么看法,我指出了该案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并表示准备做无罪辩护。对方说如果认罪认罚,他们会考虑不起诉。考虑到这是目前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于是我欣然接受。

 

    2021年12月15日,检察院对高某做出不起诉决定。16日,检察院办案人员到看守所释放高某,高某的妻子高高兴兴地接高某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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