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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泡打粉”该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来源:网络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16-10-02


泡打粉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河北省柏乡县王家庄乡幼儿园对面开始经营一家包子小吃店,在制作蒸包子、和面时,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香甜泡打粉”(长远牌)并按照一定比例即十斤面粉加入一两香甜泡打粉,加水合成面团,目的是制作出来的包子蓬松好吃,利于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000元。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被告人黄某某生产、销售的的包子,检测出含铝食品添加剂,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中心检测,黄某某制作的包子中检出铝含量为665㎎/㎏、面团中铝含量为729㎎/㎏。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生产食品(蒸包子)过程中,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合议庭则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生产的食品中(蒸包子中)掺入含铝食品添加剂原料,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其生产的食品,人体食用后足以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蒸包子、炸油条等有关食品安全的行业。 


    “食品添加剂”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能混同 


    自2014年7月1日起,“泡打粉”作为含铝的食品添加剂,被国家禁止使用于膨化食品和面食的生产中。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至2016年违反“泡打粉”使用禁令刑事判例统计:21个判例中,其中15个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定性,上述案例是其中之一,另外6个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的行为。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鉴于食品添加剂是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即使滥用(即超限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其危害仍远远低于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也就是说,食品添加剂和“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143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卫生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也明确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与“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区别开来。


   《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1项规定,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第1项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也就是说,除了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比如吊白块、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或者使用将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由此来看,“泡打粉”不能等同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对滥用“泡打粉”加工面食的行为人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性,而不应该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对食品添加剂认识上的偏差,将导致法院做出迥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相关链接:                 


                 国家卫计委规定馒头等面粉制品不能用“泡打粉”             


                       2014-06-11 13:01:10    来源:新京报 


    近日,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出了重大调整,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三种含铝的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不能再用于食品加工和生产;馒头、发糕等等面粉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能添加含铝膨松剂(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膨化食品中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添加剂。 


    我国超三成居民铝摄入量超健康指导值


    铝是人体非必需的微量元素,也是地壳中最多的金属元素,但大多数天然食品中的铝含量并不高,人们吃进去的铝主要还是来自含铝食品添加剂。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以前允许使用的含铝食品添加剂共有13种,其中9种是作为脂溶性食用色素的铝色淀,另4种为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硅铝酸钠、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其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即俗称的明矾,复合型膨松剂“泡打粉”的主要成分即是这两种物质。泡打粉在馒头、油条及各种膨化食品中应用广泛,起着快速发泡和起酥的作用。


    那么,此次为何要做这样的调整呢?中国工程院院士、食品安全专家陈君石介绍,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由于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比较多,导致中国人通过各种食品吃进去的铝元素过多,现在需要把它降下来,调整目的很清楚。 


    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提出来的健康指导值,每人每周铝元素的安全摄入量(PTWI)为每公斤体重2毫克,但中国人的实际摄入量则超过了这个数值。 


    陈君石表示:“这并不是说所有中国人铝元素摄入量都超过了,但只要有一部分人超过了,也要把它降下来。” 另外,健康指导值不是标准,而是指要保护健康,最好不要超过这个值;如果不够这个值,说明风险低,超过这个值,就要引起重视。


    据了解,我国相关的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已经决定要发布,但具体时间尚未确定。而在2012年的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讨会上,陈君石在我国风险评估工作进展报告中介绍了我国居民铝摄入量评估的结果,从最近涉及铝摄入量的风险评估结果来看,被监测的人群中估计有32.5%的个体膳食铝摄入量超过推荐健康指导值,其中以4岁-6岁年龄组超过的比例较高。 


    做馒头等含铝食品添加剂并非不可少 


    陈君石表示,需要注意的是,铝与铅、铬、汞等重金属不同,铅等重金属是污染物,它们在食品中出现,多是污染造成,并不是人们有意添加进去的,而含铝食品添加剂是人为添加的,可以加,也可以不加。所以,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调整,并不是所有的含铝食品添加剂,都不允许使用。


     陈君石表示,需要注意的是,铝与铅、铬、汞等重金属不同,铅等重金属是污染物,它们在食品中出现,多是污染造成,并不是人们有意添加进去的,而含铝食品添加剂是人为添加的,可以加,也可以不加。所以,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调整,并不是所有的含铝食品添加剂,都不允许使用。 


    有些食品加工和生产必须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海蜇,“三矾二水”的工艺决定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必不可少,所以此次也没有涉及海蜇的禁止条款。而对有些食品的加工来说,含铝食品添加剂并不是必需品,比如做馒头,完全可以用酵母、发酵粉和无铝复合膨松剂代替含铝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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