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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城豆奶中毒案”到“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思考

来源:网络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16-09-27

洋快餐 

 

曾轰动全国的“海城豆奶中毒案”     责任人坚称“无罪”!

  2003年3月19日上午,辽宁省海城兴海管理区所属站前、前教、后教、钢铁、铁西、兴海、银海、苏家8所小学部分学生、教师分批集体饮用了由鞍山市宝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高乳营养学生豆奶”。当日上午10时20分,部分学生出现了腹痛、头晕、恶心等症状。按照当时的说法,其后的几天内,共有4000余名学生出现症状,部分家长到沈阳、北京等地就医。该事件一时间轰动全国。其后教育部、卫生部等中央机构介入此事件。

最后查明事件的起因是豆奶生产者疏忽大意未将活性豆奶粉中的抗营养因子彻底灭活,这一事故造成一百多名师生中毒的严重后果,当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行为人郝国栋有期徒刑36个月。10年间当事人不断提出申诉,坚称自己“无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辽宁省高院再审的“海城豆奶中毒案”。

 

“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尘埃落定     “洋快餐”无责?

2014年7月20日晚,媒体曝光麦当劳、肯德基的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产品的行为。这家公司被曝加工过期劣质肉类,再将生产的麦乐鸡块、牛排、汉堡肉等售给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大部分快餐连锁。为了掩盖种种见不得光的生产行为,上海福喜还处心积虑地做了对内、对外两本账。201621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追究了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十人的刑事责任。做为福喜公司的下游企业,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没有被追究任何责任。

“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虽已尘埃落定,但媒体一直都没有停止对福喜公司的下游企业——“洋快餐”的口诛笔伐:是谁把福喜公司的过期肉推送给消费者?如果这些“洋快餐”能对消费者多一份责任心,那些变质的过期肉还能顺利流通吗?毋庸置疑,作为原料的使用者和食品的直接供给者,在这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洋快餐”并不是“无辜的受害者”,它们的责任不容忽视。

两起食品安全事件凸显立法缺陷   

“海城豆奶中毒案”责任人郝国栋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进行定罪处罚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根据当时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故意犯罪,可是郝国栋的行为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认定郝构成该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因过失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认定为犯罪,受害者不满意,可是要定罪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各种压力下就容易出现司法认定的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否定10年前辽宁省高院做出的判决,并指令再审该案无疑具有拨乱反正的重要意义。

相比十三年前的“海城豆奶中毒案”,相信国人对“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印象会更为深刻些。笔者认同对“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中的“洋快餐”追究责任,甚至认同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规定过失可以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当年辽宁省高院判决“海城豆奶中毒案”责任人郝国栋构成犯罪有悖罪行法定原则,现在如果因过失行为追究“洋快餐”刑事责任仍存在同样问题,反映出我国食品犯罪中过失犯罪缺失。很多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是行为人故意为之,不能一味地只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故意犯罪,还应该增加对过失犯罪的打击。

在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犯罪的国外刑法典中,该类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除了故意可以构成犯罪以外,大多数国家对过失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做出了处罚的规定,如丹麦、挪威、意大利、芬兰等国家。相对于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保护环境,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水平远低于域外发达国家,对此,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增加对过失犯本罪的规定。可以考虑在刑法分则中规定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罪。本罪的行为主体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为处罚原则,法定刑的设置应当较故意犯罪更为轻缓。这才可以避免今后再次出现从“海城豆奶中毒案”到“上海福喜过期肉事件”中的司法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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