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某,某县医院医生,2010年9月30日其邀请同事王某以及刘某等人一起去喝酒,一直喝至次日凌晨3时许,共计喝掉啤酒二十余瓶。兰某某先驱车将刘某送回了家,随后在送王某回家的途中,当车子行驶至某县某某街道某某西路路段时,其将车停下,爬到汽车后座,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兰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36条第1款,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首先提出,双方当事人兰某某与王某平时就是关系较好的同事,且当事人王某与其丈夫钟某之间的夫妻关系比较紧张,从事前背景情况中可以发现,指控被告人兰某某强奸罪与事实和情理严重不符。其次,事中性行为的过程则表明,当事人之间的性行为是双方自愿发生的,不存在强迫一说。再次,事后各方行为表明,客观上并不存在强奸犯罪的事实,只是存在已婚男女的婚外自愿性行为被家人发现后的纠纷事实。最后,从法律上看,兰某某不但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他还是钟某、王某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和诬告陷害的被害人。本案经法院开庭后,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最终由公安局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