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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妨害作证免刑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5

作伪证 

   2012627日凌晨2时许,杭州某公司员工孙某某,在KTV和朋友聚会结束后,随车搭载着朋友单某,醉醺醺地驾驶其本人尚未上牌照的帕萨特轿车返家。在行至杭州市某区某路口时,因为酒精的刺激,故意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由北向南行驶并正在左拐弯的两辆出租车相撞,两位出租车驾驶员受轻微伤。被突如其来的撞车吓了一大跳的孙某某,此时清醒了不少,想到自己不仅无证驾驶,还是在酒后驾车,基于对可能因酒驾而招致刑事处罚的恐惧,其当即指使同样饮过酒的同车人单某顶替其为肇事驾驶员。单某虽然也喝过酒,但因为对于法律的无知,以为醉酒驾驶不过是行政处罚而已,因此予以了同意。接到报警后赶来的某交警大队民警因为单某的顶包而产生了错误判断,在通过抽血检验的方式确证单某醉酒驾驶后,遂以涉嫌危险驾驶罪错误地将单某刑事拘留。

第二天,在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通过办案民警对于其行为的认定以及对相关法律的解释,还以为只要在拘留所待几天的单某这才知道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将要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此时他这才慌了神,赶紧向办案民警喊冤,称其是冒名顶替的,当时开车的是孙某某,其是因为孙某某的指使才顶替他的。这时公安机关才意识到抓错了人。而此时的孙某某,自知找人顶替不妥,于事发当日下午、晚上两次与办案民警取得联系,如实陈述,大大方方承认昨天晚上确系是他叫单某顶的包。而因为一晚过去,已经无法查知昨晚孙某某是否确系喝了酒。这下这个案子似乎成了无头案。

2012628日,杭州市公安局对单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日晚2030分单某被刑事拘留。72日,单某被释放。同日,杭州市公安局将“单某伪证案”移送西湖区公安分局管辖。同日,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孙某某、单某以涉嫌伪证罪立案侦查。同月18日,孙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后被检察院以妨害作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提出,孙某某肇事后要求单某顶替其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未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不会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且本案不属于“妨害司法行为即便发生在刑事立案之前,亦可以妨害司法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孙某某的行为未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不符合作为妨害司法罪中的妨害作证罪的客体要件。而且孙某某未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指使”单某作伪证,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在主观上孙某某仅有逃避行政处罚之目的,无妨害司法活动之故意,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因此,孙某某虽有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求单某提供虚假证言以使自己逃避无证驾驶的行政违法责任的行为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公正执法活动,但其行为并未侵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作为妨害司法罪客体要件的司法秩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孙某某虽有过错,但错不致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作证罪,但是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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