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叶某某是个体工商户,2012年3月14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2年9月13日被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书指控叶某某伙同江某、袁某等人以投资开采麦饭石矿产为由,以许诺高回报为诱饵,以A公司名义,创建网站骗取近100人次缴纳会员费,涉案资金200余万元。但侦查阶段当事人叶某某一直是“零口供”,不承认其曾参与过集资诈骗行为。通过查阅案件全部材料,辩护人亦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叶某某有参与集资诈骗的行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定叶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但认为其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