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但是,生产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应该说,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物,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并不必然会危害人体健康,有些甚至有较好的疗效。法律之所以将这些未经批准或未经检验的药品视为假药,主要是从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出发。药品牵涉社会的方方面面,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社会震荡。如果药品的生产、销售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办,容易导致市场混乱,这样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因此,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有关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包括配制),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没有获得批准文号而生产的药品视同假药,而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作为原料药生产的药品自然也应视同假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