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假药罪从危险犯转为行为犯,只要具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可入罪,降低了入罪门槛。但是由于《刑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了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罪中可以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具体情形,两高于201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指出:“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至于“少量”的界定,还有待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