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是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规定的一个重要的罪名。随着经济的发展,行贿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行贿犯罪行为盛行;二是行贿手段多种多样,花样翻新;三是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比例严重失调。自2003年至2011年4月份,笔者所在法院共受理、审结行贿案件4件,而同期受理、审结的受贿案件高达35件,二者之间的数额比例明显失调。
一、为什么行贿犯罪盛行、而因行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却很少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法律规定难以把握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司法实践中,究竟何为“不正当利益”难以把握。比如,工程承包商为揽到工程向有关人员行贿,虽说承包商为获取工程而采取的手段是不正当的,但这是否就能说明他获得工程后因承建工程而取得的利益就是不正当的呢?究竟什么是“不正当利益”?由于概念模糊,往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不仅容易造成执法的混乱和不公,而且可能会产生放纵行贿者的后果。
2、部分司法机关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
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是造成行贿犯罪比较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方面,在打击受贿犯罪时,为尽快侦破案件,部分司法机关对行贿者采取尽可能容忍的态度甚至是进行交易。行贿者只要能配合侦查人员的工作,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往往都能得到宽大处理,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工作人员存有行贿者是受害者的不正确认识,对行贿者存有同情心理,因而放松对行贿者的打击。
3、法律规定的行贿内容不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贿内容仅限于财物,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行贿者为规避法律,用财物之外的利益向他人行贿。比如,为受贿者提供免费服务、为其亲友提供无形利益等,这些行贿行为虽没有直接送财物那么直观,但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把行贿内容限定在财物的范围内,不利于打击日趋严重的贿赂犯罪。
二、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
要打击日益严重的行贿犯罪,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秩序,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既然在司法实践中何为“不正当利益”难以把握,那么要打击行贿犯罪,就有必要对《刑法》第389条进行修改,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限制性规定。事实上,无论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还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的行为都对国家工作人员起着巨大的拉拢、腐蚀作用,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必须予以禁止。因此,当行为人为谋取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时,无论其要取得的利益正当与否,只要数额达到行贿罪的犯罪标准,均应以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重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
受贿是犯罪,行贿同样也是犯罪。行贿是受贿赖以生存的前提,没有行贿者,就不可能存在受贿者。要遏制贿赂犯罪,司法机关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必须严厉打击行贿犯罪。一方面,要转变过去那种只注重打击受贿者而有意或无意放纵行贿者的执法观念,依法打击行贿犯罪,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另一方面,要对行贿者增设罚金刑。在很多情况下,行贿者之所以不惜重金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行贿,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行贿数额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利益,这也是商业贿赂比较多的根本原因。因此,司法机关在打击行贿犯罪时,对那些企图通过行贿手段而获取利益的行贿者,应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增加其犯罪成本。
3、充实对行贿内容的规定
应将行贿内容扩大到财物以外的范围。具体来讲,相关部门应该把提供免费旅游或其他有财物支出的服务等列为行贿内容,堵塞法律上的漏洞,不给那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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