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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副总被追刑责 都是“招投标”惹的祸?

来源:安监护法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23-01-07

 

    这是疫情期间本人经办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很高兴该案能够在侦查阶段即得到圆满解决,它打破了事故报告牢不可破的神话。欣喜之余,现将该案整理成文,与各位朋友分享。

 

事故简介


2021年2月24日5时许,湖北新胜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新胜公司”或“新胜公司”)在江西宝来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公司”或“江西宝来公司”)2#高炉进行炉内清理作业时,炉内作业吊盘上的人员及设备发生高处坠落,造成3人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报告认定:2021年2月,江西宝来公司决定对2#高炉进行检维修,由该公司设备部负责邀请上海长冶公司、河北傲雷公司和湖北新胜公司参加高炉清理比选招标。宝来公司设备部综合评定报价、对高炉破坏性和工期等因素(未审核投标公司业绩、组织机构和管理架构)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佟立辉审批同意后,选定湖北新胜公司对2#高炉进行清理作业。2021年2月18日,江西宝来公司与湖北新胜公司双方签订《设备外委施工合同》。同日,宝来公司与新胜公司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2021年2月21日,湖北新胜公司临时招聘31名员工进驻江西宝来公司,开展炉外倒班不间断作业(未系统性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工作)。作业期间,宝来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作业全程进行现场管理,仅由安环部、设备部组织人员开展日常巡查2021年2月24日凌晨,新胜公司在未按《安全协议》规定联系宝来公司作业区域负责人的情况下,组织夜班班组开始炉内清理作业。新胜公司进行炉内清理高处作业未按《安全协议》规定向宝来公司报告、并进行作业审批。

 2021年2月24日凌晨,湖北新胜公司员工王宁、魏侠、刘全、时传广(四人均无高空作业证)受公司指派,在江西宝来公司2#高炉炉膛内使用二套自制的钢丝绳升降系统进行炉内清理作业。4时左右,四人操作吊盘起升,清理了炉膛右上部一块约1.5m*6m的炉渣后,下降到二层炉底料面调整吊盘方向。5时左右,王宁操控吊盘再次起升,另三人准备继续作业。据生还者魏侠叙述,吊盘上升至距高炉二层炉底料面约19m处时,王宁突然感到异常,喊了一声“坏了!”,随即连接主升降系统钢丝绳的绳夹崩裂、承载钢丝绳固定端脱落,吊盘失去悬挂支撑向下坠落,吊盘上4名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绳索被扯断,随着吊盘从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三死一伤的结果,直接经济损失449.48万元人民币,事故调查组认定“2.2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湖北新胜公司自制钢丝绳主升降系统未按规定设置起升高度限位、过电流保护等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或措施,钢丝绳固定不规范,导致吊盘持续上升过程中主升降系统过卷扬,钢丝绳夹崩裂,承载钢丝绳从固定端处脱落,吊盘失去悬挂支撑发生坠落。另外,湖北新胜公司防坠器配置数量、防坠器安全绳规格不符合规范要求,作业人员的安全带与副钩(安全防护装备挂钩)未可靠连接,吊盘发生坠落时安全防护装备未起到保护作用,导致作业人员随着吊盘发生高处坠落。

事故间接原因是,湖北新胜公司违反与江西宝来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规定,未严格落实施工方案讨论会议纪要要求,未经高处作业审批擅自实施炉内高处作业;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高处作业审批;未落实安全施工方案要求“双刹车、双限位”的安全措施,施工方案未明确钢丝绳升降系统高度限位的操作要求,导致作业人员操控主升降机系统持续上升、过卷扬。

江西宝来公司 2#高炉炉缸清理外委施工项目招投标由该公司设备部全权负责设备部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生产能力和安全条件审查、核实不到位,导致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湖北新胜公司。江西宝来公司对外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湖北新胜公司违反《安全协议》行为,未有效督促湖北新胜公司落实高处作业、检维修作业审批制度。宝来公司2019年以来厂区内发生3起外包企业作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该公司未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虽然制定了《外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落实外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严格,未能有效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报告起争议   发包方设备副总被追刑责  

 

事故报告认定湖北新胜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这一点并不让人意外。引人关注的是,事故报告认定,佟立辉作为分管设备部的副总经理,作为2#高炉炉缸清理作业项目的审查、审批负责人未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审查承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名单和资质,未审查外包企业作业设备设施等,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湖北新胜公司中标;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要求督促设备部加强对2#高炉炉缸清理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管;未深刻吸取2019年以来厂区内发生的3起外包企业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未有效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佟立辉,男,49岁,2020615日入职宝来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分管设备部、动能部、品质部工作。佟立辉在钢铁行业工作了20年,按照他的理解,这个事故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他不主管安全,事故与他关系不大。正如他所设想的那样,事故发生后,在长达七个月的时间里,事故调查组都没有人找他问话(当然也没有给他申辩机会),但七个月后,事故报告出来,却认定他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219月,还把他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先生来到宝来公司的时间不长,且是外地人,宝来公司做为一家民营企业,很多高管之间都是亲戚关系,他认为应该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一些公司领导在事故报告中根本都没有出现,于是,他总有一种替人背锅的感觉。

作为佟立辉的辩护人,笔者对2.24”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如下几点异议:

 

 

 

异议一:佟立辉是招投标项目的审查、审批负责人吗?

 

 

引发“2.24”安全事故的2#高炉炉缸清理外包项目(涉及标的金额220万元)属于炼铁厂2#高炉大修项目(涉及标的金额数亿元)前期的一个子项目。据佟立辉介绍,当时是在春节期间,宝来公司将该子项目的招投标和签约工作交给设备部牵头经办,宝来公司还专门成立了由设备部、安环部、炼铁厂相关人员组成的评标小组。

三家投标单位参与了投标报价,其中,上海长冶公司报价约500万元,预计工期30多天,采取切割的作业方式;河北傲雷公司报价280万元,预计工期40天,采取爆破的作业方式;湖北新胜公司报价220万元,预计工期20多天,采用锤击的作业方式。

佟立辉称在最后评价阶段,他参与了评标小组的讨论,湖北新胜公司预中标,接着,佟立辉还向生产副总刘长春打电话汇报(分管安全,同时他也是老板的外甥,大部分请示老板的事情,都先要跟他讲),他同意后,就开始走签约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设备部2021年外委工程(项目)合同流程表上显示推荐湖北新胜公司的理由是报价低、春节及疫情期间抢工期、时间紧任务重。流程表上“合同审批”一栏先由设备部副经理、设备部经理签字后,再由设备部分管领导佟立辉签字,最后由总经理签字。整个合同流程走完后,宝来公司就可以正式与湖北新胜公司签约了。

事故报告认定佟立辉2#高炉炉缸清理作业项目的审查、审批负责人,他表示难以认同。“设备部仅仅是牵头经办该项目的招投标和签约工作,推荐中标单位是设备部、安环部、炼铁厂三方达成一致的结果”,佟立辉认为:“他虽然在合同流程表‘合同审批’一栏签字,但他只是参与了合同审核,按照公司制度,涉及标的200万以上的合同,设备部是没有审批权限的”。

2.24”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固然有宝来公司入场把关不严,片面追求报价低、工期短方面的原因,客观的说,佟立辉作为评标小组的一员,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认定他是招投标项目的审查、审批负责人确实不妥。

 

 

异议二:该如何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源头把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24”事故报告认定,佟立辉未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后面对佟立辉的刑事追责。

“山东公司从事的清理项目属于拆除工程,国家没有资质要求,理论上,营业执照上只要有这个业务范围就可以”,佟立辉拿出湖北新胜公司的营业执照,对笔者说:“另外,新胜公司也不属于‘五大类’企业,不要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于“五大类”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只要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可以判断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是,对于“五大类”之外的企业该如何判断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应急管理部共同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一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解释是指不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这个解释,审查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无异于要对照全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外包单位做一次全面的“安全现状评价”,这对于发包单位来说,将是个难以承受的巨大负担。尤其它还会给审查投标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人员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只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定伴随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的发生,一定伴随着相关人员“源头把关”不力的追责。

2.24”事故报告认定佟立辉未审查承包单位高处作业人员名单和资质,未审查外包企业作业设备设施等,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湖北新胜公司中标,理由并不充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了大量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考虑到这些要求的不同特征,某些“安全生产条件”:如投标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适合在招投标环节审查;某些“安全生产条件”:如岗前教育培训、高处作业审批落实、高处作业人员名单和资质、重要设备设施等,则适合在外包单位进场后由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来审查。如果片面强调源头把关,不加区分的将全部“安全生产条件”都交由招投标部门来审查,那就混淆了招投标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异议三:设备部有对2#高炉炉缸清理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吗?

 

事故报告认定佟立辉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要求,督促设备部加强对2#高炉炉缸清理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管,问题是,设备部有对该作业项目安全监管的职责吗?

作为合同经办部门,宝来公司设备部不仅要参与2#高炉炉缸清理作业项目的招投标和签约,还要跟踪合同的履行,并负责协调解决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然而,合同经办部门和合同履行责任部门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合同的具体承办和对外包项目的安全监管也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佟立辉介绍,2021年2月8日,主管生产的副总刘长春在公司领导微信群中下发了《关于成立炼铁厂2#高炉大修项目部的通知》,任命郭世春为项目部经理,具体负责2#高炉大修项目整体统筹工作,组织优化工艺与设备,对项目工艺技术及设备技术把控,对项目安全、质量、工期负责。作为项目部副经理,佟立辉要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大修项目各项工作。项目主管单位:炼铁厂 。项目部下设包括工艺技术组、机械设备组、安全环保组等在内的六个工作组,六个工作组成员中都没有佟立辉

从项目部的成立通知看,佟立辉做为项目部的副经理,既然是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大修项目各项工作,就应当在项目经理的授意和安排下开展工作,而事实上,直到事故发生,项目部经理也都没有安排他从事与项目安全监管相关的任何工作。

“宝来公司有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有负责安全管理的安全环保部,更有对事发项目安全、质量、工期负责的项目经理”,佟立辉认为:“设备部只是合同经办部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他‘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职责要求,督促设备部加强对2#高炉炉缸清理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管’显失公允!”

 

 

异议四:宝来公司2019年以来发生的三起事故与佟立辉有关系吗?

 

“宝来公司发生的3起外包企业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前两起发生时,我还未来到宝来公司,第三起事故发生时,我从事的工作也与安全生产没有任何关系,包括本次安全事故,我也是发生之后 4 个小时,才接到主管安全的副总的电话通知”,佟立辉不能认同事故报告关于他“未深刻吸取2019年以来厂区内发生的3起外包企业作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未有效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说法,他甚至有些气愤的说:“这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在招投标环节如何审查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宝来公司主要是在招投标环节出了问题,还是在现场安全管理中出了问题?如果要对宝来公司进行追责,是追招投标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还是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这是本案留给我们要思考的问题。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高空等危险作业因其动态性和不确定性成为风险难控、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薄弱环节,因此,《安全生产法》才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2.24”事故中,新胜公司从事高处作业未向宝来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宝来公司自然也就谈不上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了,但扪心自问:宝来公司是否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外委施工项目尽到了安全监督检查义务?否则,为什么该公司在外包项目上会接二连三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编后语:

有人说:事故报告就是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一旦报告形成,涉及到的责任人都很难脱身。本案中的主人公佟立辉并没有信这个邪,他对自己的律师说:我要努力抗争,一是为了自己,另一个也是为了社会,总得有一个底层的抗争,来促进法律公平吧!最后,佟先生如愿以偿收到了回报:地方公安机关先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后来又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案件。我们为公安机关实事求是的作风点赞,同时,我们也为佟先生这样的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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