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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羊肉卷”类案件该何去何从?

来源:安监护法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22-03-16

“警方的检验报告是伪造的!2017年8月的一天,刘淼(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涉及的人名为化名)兴奋的告诉自己的律师,并通过微信将检验机构因为伪造检验结果被行政处罚的新闻链接发送过去。年纪轻轻的他,顶着罪犯的帽子、压抑了这么多年,那一刻,情绪终于得到释放。

 

                          因“假冒羊肉卷”案牵连被抓

 

说起刘淼的遭遇,不能不提起四年前某省警方破获的那起“假冒羊肉卷”案件。2013年2月,某电视台在一期《假羊肉真相》节目中专门报道过这起案件,其中讲述鸭肉如何变成羊肉的过程,相信很多人还留有深刻的印象。

2013年初,某省警方破获了一起假冒羊肉卷案件。他们先是发现市场上有些羊肉卷所使用的原料根本就不是羊肉,而是猪肉、鸭肉抹上致癌添加剂冒充的。经过调查后发现,这些劣质的羊肉卷均来自于某地一肉联厂,该厂负责人杨某之前就有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前科。 当地食药侦支队随即对杨某实施了抓捕。经过审讯,杨某交代,他不仅用猪肉、鸭肉顶替牛羊肉,而且还在生产的肉卷中添加“3号”和“7号”两种添加剂。经过检测部门检测后发现,两种添加剂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苯甲酸钠、亚硝酸盐等成分,且严重超标。

2013年1月22日,为杨某提供“3号”和“7号”添加剂的刘淼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批准逮捕。同时,为刘淼所在公司提供“3号”和“7号”添加剂的北京、上海两家公司的相关人员也被以同样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报告:“3号”和“7号”添加剂中检出的亚硝酸盐含量足以致千万人丧命!

 

“为达到利润最大化,还有一种业内公认的、效果更好的添加剂必须使用。这种添加剂,在业内只有代号,没有学名,俗称‘保水剂’”,《假羊肉真相》将3号”和“7号”添加剂描述的非常神密。 其实,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保水剂是很普遍的现象,可以提高产品的稳定性,保持食品内部持水性,改善食品的形态、风味、色泽等,这种添加剂也并非只有代号,没有学名,它的学名就叫“保水剂”

经检测,3号和7号添加剂均含有肉制品禁用的苯甲酸钠和亚硝酸盐。苯甲酸钠是一种防腐剂,有防止变质发酸,延长保质期的效果,用量过多会对人体肝脏造成危害,严重的可致癌。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列举了可限量添加苯甲酸钠的果酱、乳胶糖果、碳酸饮料、葡萄酒等二十一种类别的产品,最大限量仅为2克/每千克,这二十一种类别的食品中不包括任何肉制品。在3号添加剂中,不仅检出了苯甲酸钠,而且含量竟然高达12.12克/100克。

亚硝酸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机率较高,同时它还是一种致癌物质。根据国家强制标准,亚硝酸盐仅仅允许腌熏肉等制品中限量使用,限量最高仅为0.003克/100克,在鲜肉和冷冻肉中是禁止添加亚硝酸盐,而在7号添加剂中检出的亚硝酸盐含量竟然高达20.69%。根据《假羊肉真相》:成人摄入0.2-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即可致死。

刘淼是某农业大学食品工程专业毕业,毕业后也一直从事食品行业,他知道保水剂是一种正常的食品添加剂,否则,他也不敢去卖,但是,让他无法理解的是自己销售的保水剂中怎么会检出苯甲酸钠和亚硝酸盐呢?

苯甲酸钠属于抗氧化剂和防腐剂,对于油炸制品和有防腐要求的食品有用,对于羊肉卷这样的冷冻调理肉制品无任何用途。亚硝酸盐属于护色剂和防腐剂,在熟肉制品中可以起到护色作用,复合保水剂多使用于冷冻调理肉制品中,并非熟肉,且无防腐必要。保水剂中人为添加苯甲酸钠和亚硝酸盐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对办案机关从复合保水剂中检出亚硝酸盐和苯甲酸钠,刘淼一直是持怀疑态度的,尤其检出亚硝酸盐的残留量还那么高。

“按照肉的1.5%添加保水剂,就是吃一公斤肉,含15克保水剂”,刘淼对着律师算了一笔帐:“根据检验报告,保水剂中百分之二十是亚硝酸盐,这样吃一公斤肉,就含有3克亚硝酸盐。照此计算,全国至少有上千万人会被毒死在餐桌上!

 

               保水剂中的苯甲酸钠和亚硝酸盐从何而来?

 

刘淼作为复合保水剂的经销商,黄某、徐某等人作为保水剂生产厂家的责任人员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保水剂中既然查出了苯甲酸钠、亚硝酸盐这样的“有毒、有害物质”,那么查清这些物质是在销售环节还是生产环节添加则显得至关重要。

警方对北京、上海两个公司生产复合保水剂原料中的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焦酸二氢钠等进行了检验,结果在这些原料中均查出数量不等的亚硝酸盐和苯甲酸钠成份,照此推算,保水剂中的苯甲酸钠和亚硝酸盐既非北京公司、上海公司有意添加,更非刘淼添加,而是生产保水剂原料中带入。如果这一点得到确认,刘淼和北京、上海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很可能都不构成犯罪,对于这样一个重要事实,警方并没有进行深究,而是将侦察工作戛然而止。

 

                 律师对检验机构的资质等提出质疑

 

刘淼的律师向警方和检察机关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针对检测机构的资质,律师指出: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经查询国家认监委的网站,案件所涉的检测公司并无食品检验资质,由它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律师进一步指出:公安机关对北京公司、上海公司生产复合保水剂原料中的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焦酸二氢钠等进行了检测,发现其中含亚硝酸盐、苯甲酸钠。公安机关进而也查实了这些原料的供货厂家。由此可见,是北京公司、上海公司生产复合保水剂的原料出了问题,才导致生产的复合保水剂中查出了亚硝酸盐和苯甲酸钠,刘淼对销售的复合保水剂中含有亚硝酸盐和苯甲酸钠并非明知,在办案机关已经查出复合保水剂原料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继续追究刘淼的刑事责任是极端错误的。

2013年4月29日,警方以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为由,对刘淼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4月26日,警方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则多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四年多时间过去了,案件没有丝毫进展,刘淼只能一直顶着“罪犯”的帽子,忍受痛苦的煎熬。

 


                         检验机构造假东窗事发   


2016年9月,刘淼突然在某省质监局官网上看到那家检测公司2014年7月,因为在无检验样品、未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为公安机关出具食品添加剂、食品分析报告各1份,2016年3月2日,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取消计量认证证书行政处罚。

“假羊肉卷”案件中共涉及十余份检测报告,这两份报告是检测机构接受警方的委托最后所出具,刘淼手机中至今还保存着当时在公安局拍下的食品分析报告的图片。看到这样一个消息,刘淼不觉精神为之一振,先前对检验报告的怀疑似乎得到了确认,他仿佛看到了自己翻案的机会。

在刑事犯罪侦查阶段,检测公司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行政处罚的问题,而是涉嫌伪证罪,刘淼的律师感到非常震惊。于是,律师向公安和检察机关发送申请书,指出检验报告存在造假行为,请求撤销对刘淼家庭房产的查封、对刘淼作出不起诉决定。可是,申请书发出后就如同泥牛入海,刘淼重新焕发希望的心也就此沉如谷底!

 


                     假羊肉卷该何去何从?

 

某省质检局的一次行政处罚,不经意间揭露了“假羊肉卷”侦破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案件为什么久拖不决?没有检样,公安为什么还委托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报告?2014年检验报告造假,那么先前的报告是否存在同样的问题?亚硝酸盐超限之高超乎想象,是否属实?既然检出亚硝酸盐、苯甲酸钠从复合保水剂原料中而来,为何不彻查原料厂家,而是急于草草结案?检测机构既然没有资质,警方为什么不委托新的鉴定机关对复合保水剂重新进行检测?……

“假羊肉卷”案是在“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的大背景下,由某省警方“破获”的一起案件。它就象一座“烂尾楼”,刚刚开工时,又是剪彩,又是放鞭炮,煞是热闹,结果刚开工不久即面临进不能、退不得的窘境。当初我们急着为破获食品犯罪大案的有关人员论功行赏时,可曾想过会是这样的一个结局?


 

后记:

近日,得知办案机关已撤销该案,案件遗留的问题也在逐步得到解决,由衷地为当事人感到高兴。回想起当年为“假羊肉卷”案当事人刘淼做无罪辩护之艰辛,历历在目,因办案机关不批取保候审,刘淼只能通过视频与身患绝症的母亲相见的场景让人几度落泪。笔者从业二十余年,办理无罪辩护案件数十起,至今手里还有多起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后便再无下文的“烂尾”案件,如何造成这样的局面?这类案件该何去何从?如何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样的“烂尾”案件?诸如此类的问题,发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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