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搜索“安监护法”关注此公众号,如果您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分享给您的朋友,您的分享就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当政府通过购买服务,聘请专家到企业查隐患那一天起,我就暗暗为那些专家捏了把汗:这点钱可不是那么好挣的!这个社会有太多看不懂的东西,由不得我不胡思乱想。近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一起事故调查报告,似乎又印证了我的这点小心思。 2020年6月27日,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某工地在浇筑屋面构造梁过程中发生3人死亡、1人受伤的坍塌事故。事故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搭设的8号楼屋面构造梁柱模板支架不合理。值得注意的是,事故报告认定顺德高新区管委会为更好服务企业,主动承担包括涉事工地在内的管委会辖区范围内的项目巡查检查,但检查工作不到位,聘请的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某建筑领域专家何某某,参加了2020年6月17日对涉事工地开展的专项检查。其现场检查随意,没有按照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施工现场的模板支撑进行全面检查,没有发现8号楼屋面构造梁模板支撑体系这一重大安全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批评教育。 这些年,政府安监人员没少因为“未发现隐患”被追责。辖区内的企业不是只有一家,每家企业的隐患又那么多,一些隐患的专业性还特别强,凭安监人员现有的那点专业知识根本查不出来。于是,有人想出个办法,由政府出钱购买专家服务,到企业去查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由政府安监人员到企业去查隐患已经错了,再花钱聘请专家去查隐患,那更是错上加错。纵使要花钱请专家,那也是企业的事情,与政府何干?对于这样的做法,我实在不能苟同。 事故中,高新区管委会主动承担了一些原本不该它管的事情,结果被以“检查工作不到位,聘请的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能力”为由追责。没打到狐狸,还惹了一身骚,你说冤还是不冤?手伸的过长,是要付出代价的,给专家以批评教育那也只是捎带脚的事情。 一个小小的批评教育,很多人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既然是追责,今天的批评教育,明天就可能是行政处罚,后天就可能演变为刑事责任,这个真不能含糊啊!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是《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的。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委托范围之内,受托机构的一切行为后果都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属于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一种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本身没有任何影响,其安全生产责任并不因为委托相关机构就减轻或者免除。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如此,政府部门委托的专家同样也是如此。纵使专家“现场检查随意”,履行合同中存在瑕疵,那也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事情,所谓“民不举,官不究”,事故调查报告有什么权利干预,又有什么权利给专家施以惩戒。说专家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这个直接责任,专家能担得起吗;说管委会对事故负有责任,他还不“只是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 不知从何时起,一个到企业“360度无死角排查隐患”的口号搞得我们政府安监人员心力交萃,客观上催生了安监员驻矿、聘请专家排查隐患等许许多多的不正常现象。我们的安监工作到底该何去何从?这个行业到底该怎么搞?我们还要折腾多久?不知从何时起,一个到企业“360度无死角排查隐患”的口号搞得我们政府安监人员心力交萃,客观上催生了安监员驻矿、聘请专家排查隐患等许许多多的不正常现象。我们的安监工作到底该何去何从?这个行业到底该怎么搞?我们还要折腾多久? (编辑|付园园) 作者简介 杨洪波,1972年出生,专业刑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具有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双重专业知识背景。 杨洪波律师一直致力于无罪辩护、死刑辩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作。他办理的河南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北京邹某某诈骗案、河南安阳李某某故意杀人、同煤集团“3.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湖南洞口“6.27”高空坠落案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杨洪波律师还担任多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评机构法律顾问,并在多起安全事故调查中担任法律问题专家,系安全生产法律方面的专家型律师。他的从业经历、成功案例曾被《人物周刊》、《楚天法治》、《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等众多报刊媒体进行报导传播。 杨洪波律师工作之余还笔耕不止,呼吁保护基层安监人员,大力倡导“依法治安”,反对搞“有罪推定”,并为安监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微信号:xblsbob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