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规定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客观特征,但是何谓“安全管理的规定”,既无立法解释,又无相关司法解释。
按照国内专家学者的学理解释,“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作业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所制定的规程、规则、章程等明文规定;三是虽无法律法规等的明文规定,但却反映了生产、科研、设计、施工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公认的在企业、事业单位中通告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该学理解释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简单并列在一起,无效力等级的区分,容易给人以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可以直接用来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依据的错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规定: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注意下该意见中的措辞:“根据”、“参照”和“参考”,效力呈逐级递减趋势。“根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适用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则是与“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对的概念:对于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予以适用;对于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则不予适用。“参照”与“根据”区别的关键在于“根据”是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无条件的适用;而“参照”则是有条件的适用,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不予适用。
“参考”和“参照”相比,效力层级则更低,“参照”毕竟还涉及法院有条件适用的问题,“参考”则根本不涉及适用问题,仅为法院审案断案时借鉴、利用的材料,具体适用的只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