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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25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药品和食品都有明确的概念,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很容易区分。但是,在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对象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情况下,区分两罪有些难度。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是:第一,分割的客体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分割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与销售的监管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第二,侵害的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犯罪对象是劣药;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第三,客观方面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第四,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必须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属于结果犯;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不要求有实际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不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可构成该罪,属于行为犯。在行为人所生产与销售的对象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情况下,区分两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区分对象的性质: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对象究竟是食品,还是药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按照以上规定,食品包括两大类:一是已经加工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及其原料。食品,如饮料、豆制品、调味品、瓜果、茶叶等;食品原料,如粮食、油料、糖料、肉类、蛋类、薯类、蔬菜、水产品等。二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这可分几种情况:(1)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有两大类:第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编著的《食物成分表》中同时列入的品种。第二类包括33种:乌梢蛇、蝮蛇、酸枣仁、牡蛎、甘草、罗汉果、肉桂等。(2)作为食品的原料、调料用的药品,如绿豆、花椒、大枣等。(3)作为营养强化剂加入到食品中的药品,一般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如多种维生素、多种人体必需的氨基酸、铁、钙、磷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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