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原某县财税局某科科长,因涉嫌三个罪名被提起公诉:一是单位受贿罪,即指控卢某某利用其科室负责相关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返还手续费的便利条件,在返还县房管局和县国土局协征手续费的过程中,提供帮忙和照顾,并以该科的名义向税收代征单位国土局、房管局收取好处费,7年累计26万余元。二是受贿罪,即指控卢某某利用其科长的职务之便,收受某企业老总李某1万元好处费,为其谋取利益。三是贪污罪,即指控卢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上级拨款4万元用于其个人旅游。
辩护律师在经研究案卷、多次会见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后,决定对单位受贿罪、贪污罪作无罪辩护,对受贿罪作罪轻辩护。
一审法院判决卢某某贪污罪不成立,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卢某某不服上诉,辩护律师仍对单位受贿罪作无罪辩护,对受贿罪作罪轻辩护。二审法院改判受贿罪免刑,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