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记:
“我的丈夫贾宏伟被警方监视居住了”,2014年3月,江苏泰州市高港区市民周娟联系到本人,她说自己的丈夫贾宏伟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有二十余天时间,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家属非常担心,希望我能担任他的辩护律师,早日能够会见贾宏伟。出于职业习惯,我开始对贾宏伟其人其事进行全方位地了解。
【贾宏伟其人】
贾宏伟算得上泰州地区的一个知名人士了!他是泰州著名的“泰无聊”论坛版主,当地百姓遇到什么大事小情,都喜欢找他帮忙,他在网络上对相关事件进行曝光,仗义执言,不怕得罪人,每每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他军人出身,个性极其张扬,在网络上曾指名道姓对某当地政府官员隔空喊话:***,某某地方在大吃大喝,你管不管,如果不管,我就管了!在网络上,他曾高调地声称在女秘书陪同下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他也曾诘问某政府领导失职,要求该领导向小区居民道歉!
说到贾宏伟,不能不提起2013年发生在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内那起轰动全国的泰州“下跪书记”新闻事件。2013年4月19日晚,江苏省泰州滨江工业园区在其招待中心举行豪华宴请,遭到近千名附近群众围堵。气愤的群众将当时就餐人员围堵在房间内,工业园区管委会书记张**手持话筒站到餐桌上跪下,作揖后向老百姓磕了三个头,并说:“我今晚错了,请求原谅,做儿子,做孙子都行,请放我走”。该事件引发许多境内外媒体的关注报道。贾宏伟就是该事件的曝料人,“下跪门”事件后,贾宏伟的名气更大了,不过,许多人也暗暗地为他捏把汗!
【对贾宏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
2014年2月22日,贾宏伟到口岸派出所接受问话,就再也没有回来。第二天,贾宏伟的妻子周娟收到了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一纸通知书:贾宏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贾宏伟现在在哪里?近况如何?家属对他异常担心!周娟找到我,希望我能担任贾宏伟的辩护人。
经初步分析,我认为办案机关对贾宏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贾宏伟一家三口住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某小区,房子是按揭贷款买的,显然贾宏伟不属于无固定住处,另外,敲诈勒索罪也不属于第七十三条所指的三类犯罪之一,故办案机关对贾宏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在其住处执行。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从法理上讲,其严厉程度应低于拘留和逮捕,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处”,有的也被“指定居所”执行,即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场所执行,这种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其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已经远远超过在看守所羁押,这也是为什么在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颁布后引起广泛争议的原因之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办案期限一般是两个月,而监视居住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如此一来,侦查机关还可以从中获得更长办案期限。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欣然接受了周娟的委托,担任贾宏伟的辩护律师,为他提供法律服务。
【贾宏伟:如果请律师 那就害死我了!】
2014年3月18日,从北京驶近泰州的火车,已逐步拉近我和贾宏伟这两个素眛平生的人之间的距离。一个民间记者,平素喜欢为民请命、仗义执言的地方知名人士,怎么与敲诈勒索罪扯上关系?看着车窗外大地披上了绿装,春天来了,贾宏伟一家的春天在哪里呢?
18日上午抵达泰州,下午,我即在周娟陪同下去医药高新区分局递交授权委托手续,接待我们的是一位年轻的男警官,他先说律师可以会见,但家属不能会见,后来又让我和他一起去楼上办公室。等了大概一刻钟功夫,又来了一男一女两位警官,他们满脸堆笑地和我客套了一番,接着就提出贾宏伟本人不同意聘请律师,还拿出一份讯问笔录和他亲笔写的一页悔过材料给我看,里面分别有:“暂时不需要聘请律师”、“如果花钱请律师,那就害死我了”这样的话。
我坚持要求会见贾宏伟,以求证他拒绝聘请律师的真实意思,但是两位警官不做丝毫让步。无奈,我下楼去找周娟,周娟不相信自己的丈夫会不同意聘请律师,提出要去鉴别那份讯问笔录和悔过材料上贾宏伟的签字。电话的那一头,王警官说:两位警官已经走了,明天会让人去把那两份材料给周娟送去。
【警方制作视频:贾宏伟不同意聘请律师?】
从分局离开后,我和周娟情绪都低落到了极点,晚饭也没有胃口,我决定第二天不等来人递材料,径行与周娟再上分局交涉。
当晚彻夜难眠,“如果花钱请律师,那就害死我了”这句话一直萦绕在我耳际,我感受到了他目前的压力,似乎已经看到了他那无奈和无助的眼神!倏忽间,外面电闪雷鸣下起了瓢泼大雨,莫非老天也在为他的遭遇落泪?
19日早9时,我们再次来到分局,向王警官说明来意,王警官说会向昨日那两位警官转达后,就匆匆出去执行巡逻任务。一直等候到近十一时,我给王警官打电话,一会儿,他下楼让周娟单独上楼。半小时左右时间,周娟阴沉着脸下来,说:“走,回去!”我赶忙追问发生了什么?她说:接到我们的电话后,上午两位警官特地去给贾宏伟制作了一个视频,贾宏伟在视频中说家里经济困难,不要聘请律师!
我立刻给王警官打电话,问两位警官何时见我?王说和周娟都已经说过了。我坚持要见两位警官,王又推说他们要急着去开会,我顿时火了,大声地说:你们这样做是违法的,如果不听我律师讲理,那我也有其他讲理的地方!
一会儿,王警官又打来电话,让我到开发区巡逻大队,说两位警官可以出会场见我。费尽周折,在某办公大楼楼上,我终于又见到了那两位警官。我首先阐明周娟做为贾宏伟的近亲属给我出具的授权委托,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3条3款、第73条3款规定,办案机关应当安排我会见贾宏伟。两位警官则又拿出那份视频说事,说不是办案机关不同意律师会见,而是贾宏伟不同意,还说见与不见,那是贾宏伟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我则毫不客气地指出贾宏伟是否愿意会见和聘请律师,确实属于他的私权利,但需要贾宏伟和律师面对面地沟通和协商解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办案机关担负侦查贾宏伟涉嫌犯罪行为职责,而辩护权对侦查权本身就是一种制约,由办案机关通过讯问笔录和其他材料,甚至制作视频,反复求证贾宏伟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不适当的,也是不应当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也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负有告知义务,如果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利,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了公安机关需要承担的上述义务,除外以外,再未规定公安机关还要做其他事情!
贾宏伟是否需要聘请律师,只有会见后才知道,如果贾宏伟拒绝了我,没关系,有职业操守的律师还有很多,但是,如果贾宏伟认为“请律师,就等于害了他”,那么,办案机关倒真的应该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的言行,多给他做一些正面的解释工作,而不该任由他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最后,任凭我磨破嘴皮,两位警官还是坚持贾宏伟本人不同意会见、不同意聘请律师,拒绝接受我的授权委托手续。
我相信公平和正义,但显然不是在当下!
【终于见到贾宏伟 不请律师有隐情】
2014年4月25日,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向周娟下发了对贾宏伟的拘留通知书。得知此讯,周娟希望我再上泰州,尝试会见贾宏伟。2014年5月4日,我踏上开往泰州的列车。路上,周娟说看守所特地来电告知:贾宏伟不想请律师,我心里一凉,这回又没戏了!
2014年5月5日,下午2时,我来到泰州市看守所,递上律师会见手续,没想到看守所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坐在会见室里,恍如作梦一般,头脑中开始胡思乱想种种无法会见的场景,不过,很快回到现实中来,我还是如愿见到了这位泰州名人——贾宏伟。
贾宏伟个子不高,低着头,怯生生地走进会见室,从他身上我看不出一丝曾对政府官员呼来唤去的那位风云人物的影子!我向他自报家门,然后主要讲了三点:第一,刑辩律师的职责和控辩双方对立的作用,告诉他仅有控方,没有辩护律师,庭审就会失衡的道理;第二,认罪态度好坏与是否请律师不能相提并论;第三,家人希望他聘请律师,这样他们才会安心。他认真地听我说话,看得出手指微微还有些颤抖。
为了拉近距离,消除芥蒂,我还和他介绍自己的老家也是东北,我和他一样也喜欢仗义执言,同属于社会的正能量。我感觉他慢慢地对我产生了好感,话厘子也随之打开。他说没有人阻止他聘请律师,这完全是他个人的决定。监视居住期间,警方对他很好,“不是亲人,胜似亲人”,到了看守所后,还为他准备被褥,生活上的关照无微不至!话语中除了感激之外,我分明还听出一丝隐隐的优越感,他仿佛又找回了过去那个无所不能的贾宏伟的感觉!
他说自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警方可能会给他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过,他觉得自己帮别人删帖,事后收受别人送的烟酒和钱,不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何况数量也不多。他还说泰州市警方为自己的事还专门成立了专案组,案件已在公安部备案,警方领导曾五次找他谈心,两次找他老婆谈心。
我问他,认为自己有罪还是无罪,是否懂得做无罪辩护,他迟疑片刻,接着说知道自己多大事,自己能辩护,不需要聘请律师……还说判决书已经写好了,将来要开一个小庭,案件不会公开审理,另外,出来后的退路也都替他安排好了……
“你相信?”我很惊讶!他低头不语。
我又试着去努力说服他,没有任何效果,于是,结束了会见。临走时,他告诉我,警方是不会批准自己取保候审的!
监视居住期间因为见不到贾宏伟本人,所以不好揣测他的真实意思,这次会见后,甭管出于什么考虑,他既已明确拒绝聘请律师,我也无法再做坚持,于是决定退出此案。
第二天早饭时见到周娟眼睛有些红肿,周娟的朋友说:听说我不想管此事了,她昨天晚上哭了一宿!动了测隐之心,我答应下午再去会见贾宏伟。
2014年5月6日下午,我再次到看守所,把家属的担心告诉了贾宏伟。我还问他:是谁给你的承诺?口头还是书面的?有几分保障?接着,我给他讲述了重庆政法机关失信于李庄的案例。他虽未回应,但听的很认真,还频频点头。“判多少符合你的预期?”,我问他,他说判缓刑,我又问:如果判实刑,多少年可以认同?他说是一年以内。“任何承诺都是不可信的,不要抱有任何幻想,要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我告诉他,你已不是过去那个无所不能的贾宏伟了,你现在是阶下囚,没有人再会怕你,必须认清形势!
我劝告他,你需要有个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阅卷,即使不出庭,至少还可以帮你判断那些“承诺”是否靠谱。他被我说得有些动心,但还是无奈地说:已经定案了,没有用了!看我还在坚持,最后他说等案子到了检察院,再考虑是否聘请律师吧。
与第一次会见时贾宏伟态度坚决不同的是,这次他终于留下了活口,我和周娟都很高兴!
【一纸公开声明 律师无奈退出】
近一个月没有贾宏伟的音讯了,周娟请求我来泰州第三次会见贾宏伟。2014年7月1日下午,我来到看守所,窗口还是那位年轻的女警员接待,但这一次可再没有前两次那样幸运了!她看了我的会见手续后,说贾宏伟不同意聘请律师,拒绝看守所安排会见,还引我进内室看墙上贴的贾宏伟本人写的书面声明。这份声明就贴在她抬眼可即的墙壁上,似乎在提醒着她:无时无刻也不要忘记!
一个犯人的会见问题都能够引起看守所如此重视,我做律师十余年还是第一次看到,没什么好说的,打道回府吧!
离开看守所时,看到大门口旁边的草丛中堆放着许多燃放过的烟花爆竹留下的纸筒,周娟说这是犯人离开看守所时家属燃放的,不知哪一天会轮到贾宏伟的家属来燃放。
贾宏伟请不请律师、见不见律师,绝非尊重公民私权利那么简单,许多事情值得反思。第一,贾宏伟 “请律师那就害死我了”这一与法治背道而驰的错误思想是怎样形成的;第二,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警方本当耐心向贾宏伟解释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帮助他消除疑虑,同时允许律师会见,进一步做说服解释工作,即使贾宏伟拒绝聘请律师,也应当是由他当面拒绝,而不该以贾宏伟的视频和讯问笔录代替律师会见;第三,为什么不在监视居住第一时间安排律师会见贾宏伟,而要等到2个月以后,此时会见是否为时已晚;第四,人的思想都是在变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思想意志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可能会发生波动,如果以“公开声明”的形式将贾宏伟不聘请律师的意思就此固定下来,这对贾宏伟是不公平的;第五,律师缺位、控辩失衡的刑事审判如何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如何能够服众。
没有律师辩护的审判难称完美,但愿泰州公检法机关能够善待贾宏伟!
【与“下跪书记”曝料门纠缠不清的公开审判】
最后一次到泰州市看守所会见贾宏伟未成,后来听说法院为贾宏伟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作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才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只能是基于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申请,才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贾宏伟并不符合指定法律援助条件,贾本人及家属也没有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过申请,法院凭什么为贾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听说后,我感觉非常惊讶!再后来,听说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对贾的一切都守口如瓶,甚至连法官的电话都不愿告诉贾的老婆。
2014年10月9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贾宏伟敲诈勒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贾宏伟的老婆周娟从别人那里才听到这一消息,她希望我能来泰州旁听此案,我知道此去泰州,安慰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还是推掉手中的一些杂事,答应再赴泰州。
前往泰州的路上,听说一些网络上粉丝众多的泰州名人均接到警方电话,让他们不要管贾宏伟的事。
2014年10月9日上午9点公开开庭审理贾宏伟案件。法院对案件的公开审理显得异常重视:门口停放着120救护车,以备不时之需。安检非常严格,旁听人员的手机不允许带进法庭,安检人员对每位旁听者都仔仔细细的检查,同时,还有工作人员对每位被查者拍照,不敢有丝毫懈怠!庭审被安排在一个能容纳近六十人旁听的大审判庭进行,第一排正中央的三个位子是嘉宾席,分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公开监督员。步入法庭,前几排已坐满了人,法警站立两侧,多名工作人员手持相机,准备拍照。
开庭前,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不允许旁听者录音、录像和拍照,不允许做记录,不允许通过博客报道庭审情况……我不禁有些皱眉。抬头时,突然发现除我们这些贾宏伟亲属朋友外,其他旁听者是可以把手机带入法庭的!
三名公诉人早早入坐,但对面贾宏伟辩护人席位却空空荡荡。贾戴着手铐和脚链被法警带上法庭,在两名高大魁梧的法警映衬下,他显得那么瘦小和无助。据法官解释,贾宏伟拒绝了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决定自行辩护。贾不请律师的态度既然如此坚决,法院还要违反法律规定为贾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本来就给人一种掩耳盗铃的感觉,贾再次拒绝法律援助律师,倒是更符合些逻辑。
曾经的泰州名人,纵使今天站在被告席上,锁链锁住他的手和脚,但丝毫锁不住他那张扬的个性!在两名法警坐下时,他似乎忘记了自己阶下囚身份,也要求享受同样的待遇。供述中,他有意无意多次提及自己是泰州名人,和别人打交道时,别人不敢不买帐,还炫耀似的多次说起自己和许多地方领导是好朋友。他多次向法庭示意要水喝,听不清法官说话时,毫不客气地要求法官把话筒往后放,甚至还指责法官说话罗嗦……当他说到自己是一个低调的人时,旁听席传出了阵阵哄笑!
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4年期间,贾宏伟利用长期在网上形成的影响力及“泰无聊”高港论坛运营总监的身份,抓住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害怕负面炒作的心理,大量收集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负面信息,采用直接曝光、恶意炒作或者利用特定关系人传递压力等方式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威胁,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单独或伙同作案十余起,非法获得现金、购物卡、烟酒等合计价值人民币64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另外,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贾宏伟在担任高港论坛运营总监期间,利用其对论坛上贴文有置顶、、高亮、下沉、关闭、删除等权限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现金,购物卡及手机等款物合计价值41000余元,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认为,贾宏伟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贾宏伟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他又哪实供述了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贾宏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认定事实不持异议,只是对里面的一些措辞表示不认同。公诉人开始按照两个不同的罪名,分别出示共计一百余份的证人证言以及贾的供述。
坐在旁听席上,感觉检方指控的一些内容和观点实在是不敢苟同,现分述如下:
● 对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数额累加计算 无法律依据
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4年期间,贾宏伟大量收集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负面信息,采用直接曝光、恶意炒作或者利用特定关系人传递压力等方式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威胁,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单独或伙同作案十余起,非法获得现金、购物卡、烟酒等特合计价值人民币64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贾宏伟在担任高港论坛运营总监期间,利用其对论坛上贴文有置顶、高亮、下沉、关闭、删除等权限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现金,购物卡及手机等款物合计价值41000余元,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相关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江苏省认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不低于4000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不低于6万元。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不低于5000元。
二被指控罪名共涉及一百余份证人证言以及贾的供述,虽然检方未一一出示,但职业的敏感让我还是发现许多被指控的犯罪金额并未达到敲诈勒索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要求的最低入刑标准:4000元和5000元。
指控贾宏伟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包罗万象:有现金、购物卡、烟酒、手机、橄榄油,甚至包括丝巾、奶茶,以及勒索对方订阅报纸。贾收受的现金数额不等,但多为500~2000元范围内,没有记错的话,敲诈勒索最大的一笔好象是收受泰州某热电公司的1.4万余元款项,非国家工作受贿罪最大的一笔则是帮助某人打官司收受的1万元钱。
贾收受次数最多的是烟酒,香烟为软中华、九五至尊,白酒为天之蓝,数量多为一至两条(或一至两瓶),虽未看到鉴定报告,但相信每一次收受烟酒的价格应该达不到4000或5000元的入刑标准。橄榄油的价格大概有几百元吧,两箱阿萨姆奶茶只有区区几十元,丝巾的价格恐怕就更加微不足道了吧!
如果贾宏伟有敲诈勒索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但敲诈或受贿数额未达到入刑标准的,一般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刑法》中并未规定,对每一个敲诈勒索(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未达入刑标准数额可以累加计算。
对多次敲诈的行为,即使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内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多次敲诈勒索”是指在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行为,并不表示对未到入刑标准的数额可以累加计算。联系到贾宏伟案件,贾如果在二年内有三次以上敲诈勒索行为,当直接依照刑法第274条规定,在三年以下量刑。对多次未达入刑标准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进行累加,直至达到6万元“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进而按照三年以上进行量刑,并不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检方指控贾宏伟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时间自2008年至2014年,《刑法修正案(八)》生效的日期是2011年5月1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于2011年5月1日前存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的,也不应当按照敲诈勒索罪追究。
我国人历来崇尚投桃报李、礼尚往来,上至达官显贵,下至平民百姓,概不例外,如果将每个人的沉年旧帐一一翻出,将收取的每一笔财物一一进行累计加总,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将导致人人自危!
● 贾以暗示方式威胁或要挟被害人 证据存疑
检方指控:贾宏伟利用长期在网上形成的影响力及“泰无聊”高港论坛运营总监的身份,抓住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害怕负面炒作的心理,大量收集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负面信息,采用直接曝光、恶意炒作或者利用特定关系人传递压力等方式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威胁,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单独或伙同作案十余起,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解释》第六条采用了“索取”的表述,意味着认定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动向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并索取财物的行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两种。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在负面信息发布以前,对方通过熟人向行为人求情不要发布负面信息,并给予一定财物的,不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比如,贾宏伟手中有泰州警察参与赌博的照片,对方通过熟人找到贾给了他一张2000块钱的购物卡。某某中学老师嫖娼,校方通过朋友给了贾两条香烟,贾即不做报道。
如果对方向行为人求情不要发布负面信息,而行为人以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就发布负面信息进行炒作为由,威胁、要挟对方,则可以定敲诈勒索罪。
如果行为人没有主动与对方联系删帖事宜,未实施威胁、要挟行为,而是在对方通过熟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的情况下,行为人做删帖或沉帖处理,或不再做后续跟踪发帖,对方给予行为人一定的财物,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比如,贾发帖报道泰州河水污染事件,相关领导通过熟人给贾两条软中华,贾即不再做后续跟踪报道。再如,贾宏伟在某会所参加朋友小孩的庆生午宴,用餐时吃出一只塑料手套,后来,会所对朋友这桌酒席做了免单处理。贾宏伟就此事发帖,后会所通过贾宏伟的老婆拿给他两条烟。
需要说明的是,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对方费用的,也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比如,贾发帖子报道中医院建大楼扰民事件后,院方通过熟人找到贾,贾帮助中医院做了沉帖处理,后来,中医院通过贾订阅了若干份报纸,贾取得几千元的订报提成。
如果对方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但并不同意支付费用,而行为人以不支付费用,或者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就不删帖甚至将对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指控贾宏伟构成敲诈勒索罪,检方主要凭贾宏伟的口供,在整个庭审中,并没有出示其他贾主动威胁或者要挟,并向被害人索取财物的更为客观、有力的书证或物证。公诉人在辩论阶段解释没有贾宏伟主动威胁或要挟对方,并向对方索取财物的证据时,指出贾采取的是通过第三人、暗示的威胁或要挟方式,索取钱财。如果十余起对贾敲诈勒索犯罪的指控都属于这一情况,真的特别让人担心检方的证据是否做到了确实充分!
● 民营企业替“下跪书记”平事 竟成敲诈勒索受害人
谈到贾宏伟,不可避免地就要联系到“下跪书记”曝料门事件,坊间传闻贾宏伟受到了打击报复,他的被抓与曝料“下跪书记”事件有关,而泰州警方一直试图将抓捕贾宏伟与“下跪书记”事件撇清关系,但庭审中,我还是发现贾宏伟被抓与曝光“下跪书记”事件还是扯上了关系。
泰州某热电公司——这是在泰州市滨江工业园区注册的、似乎与“下跪书记”事件扯不上任何关系的一家民营企业,却在贾宏伟曝料“下跪书记”照片后,主动找到贾宏伟,许以钱财,还官冕堂皇地说是为了避免投资环境受到破坏和影响,言外之意是贾破坏了投资环境,好一个“高、大、上”企业!
贾宏伟曝料的是“下跪书记”,如果真的要实施敲诈勒索,对象也应当是“下跪书记”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一家阿谀谗媚、为领导平事的企业,反倒做为受害人、成为贾宏伟敲诈勒索的对象,真是荒唐至极!
建议有关部门应该好好地查一下这家企业,看它在“下跪书记”曝料门事件中到底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
● 维权成了敲诈勒索
贾宏伟所住的银杏苑小区由于施工频繁停水,贾宏伟代表小区业主向政府某部门反映,后来,通过该政府部门两次交给他共计2千余元补偿,后来,贾宏伟与小区业主摆酒席,分几次消费掉了这笔补偿款。
贾代表业主维权,怎么会与敲诈勒索扯上关系?公诉人曾当庭讯问贾宏伟经济损失是多少,对方赔偿的金额与实际损失是否对等等问题。言外之意,如果贾宏伟没有经济损失,就不该要求赔偿,如果损失不大,就不该要求过高的赔偿,否则,即构成敲诈勒索,这种观点实在难以苟同!没有经济损失,不等于没有侵权、违约,不等于没有带来妨碍、困扰和不便,对此,给予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现实生活中,施工单位因施工噪音扰民,给予小区受影响的每一家业主以金钱补偿非常普遍。另外,贾宏伟代表业主维权取得区区2千余元的经济补偿,并不算金额巨大,可能对方忌惮贾的声名,比普通人多给了一些经济补偿,但这也很难说贾宏伟是在实施“敲诈”。
维权与敲诈勒索只有一线之隔,如果掌握如公诉人那般严苛的标准,将导致现实生活中人人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以“诈伤”方式敲诈勒索钱财
贾宏伟到高港区许庄拆迁现场拍照,被身份不明的人抢了相机,后来,贾宏伟住进了高港人民医院,相关方面赔偿了贾2千多块钱。公诉机关指控贾宏伟以“诈伤”方式敲诈勒索钱财。
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诈伤”这样的威胁方式,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诈伤”就可以令一些人乖乖就范,心甘情愿交出手中钱财?确实令人费解!我还想问:那些不明身份的人有什么权利抢走贾宏伟的手机?对这些违法之人,即便略施惩戒,又有什么不对?
● 助堕胎女孩维权 事后收取购物卡属于犯罪
兴化某女孩被泰州当地某有钱人搞大了肚子,到泰州来维权,住不起宾馆,引起了媒体的关注报道。贾宏伟也在高港论坛上发帖支持,还把该女孩接到自己家住,由老婆周娟照顾她。后来,在贾的帮助下,该女孩维权成功,拿到了一万五千块钱的赔偿金,事后,她送贾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以示感谢。这样的行为能算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 帮马自达车主到异地维权 收取费用属于犯罪
某马自达车主新购买的车在徐州的道路上发生了自燃,贾宏伟和其他媒体记者一连数日陪同该车主前往徐州、无锡,与4S店进行交涉维权。后来,车主为表感谢给了贾一千块钱,这也算利用职务之便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贾宏伟欲说还休的辩解】
在法庭上,贾宏伟表现出来的是不敢辩、不会辩。当公诉人逐一出示证据时,贾宏伟首先都表示认可,当法官让他做补充说明时,他表现出来的分明又是对证据不认同。他辩解说自己是论坛管理员,职责就是要发帖子,使论坛多些人气,有更多广告,从而自己也多些收入。看有些“跑题”,法官连忙问他:你说的收入,除了合法收入外,是否还有非法收入?公诉人也提示贾,要有个好的认罪态度!贾立刻就会回答:我发帖子还为了别人请我吃饭、喝酒,送烟。于是,公诉人和法官即不再发问。自始至终,贾未做多少有效的辩解,只是扯东扯西,说些不着边际的话。
乏味的庭审,到下午时,旁听的人已走失过半。司法公开监督员懒得再去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知又去赶哪个场子,三位嘉宾席早就变得空空荡荡,显得那么地刺眼!倒是几位办案警官一直坐在嘉宾席旁边,饶有兴致地欣赏公开审判。
下午的庭审进展飞快,贾宏伟对证据也没有提出多少质证意见,最后,当公诉人建议对贾宏伟敲诈勒索罪量刑3年~3年6个月,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1~2年时,贾宏伟显得有些意外和激动,再为自己辩解,为时已晚!最后陈述时,他非常激动,没说上几句话,即掩面哭泣,绝望、失望、懊悔的心理溢于言表!他说自己对不起泰州的朋友、家人和所有关心他的人!
后记:
2014年10月31日,贾宏伟因敲诈勒索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罚金5万元,这与坊间传闻的五年略有一些出入。
网络造就了贾宏伟这样一个“草根英雄”,平民百姓视他为英雄,因为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不了的一些难题,通过他可以顺利解决,某些当官的因害怕而巴结他,送烟送酒,聘他为舆情监督员,给他荣誉。贾宏伟渐渐被捧上了神坛,开始变得不知天高地厚,在他飘飘然、浑然不醒的时候,人已从云端被重重摔下来,摔得很惨!很惨!“泰无聊”再不是原来的那个“泰无聊”,贾宏伟也终将成为一段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