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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安监人员的安全? ——一起安监人员玩忽职守无罪辩护纪实

来源:网络 作者:杨洪波 时间:2016-03-21

安全事故背后必有人玩忽职守罪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30日,包头市九原区大成泰华园商住小区一工区负责人王某某在没有征得监理同意情况下,没有履行高支模有关审批手续即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导致发生坍塌事故致2死5伤、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的严重后果。

     “5.3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将其定性为一起违规施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导致的安全生产一般责任事故。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包头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安监五科科长阮某某、安监站副站长郭某某也先后被抓,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郭某某、阮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负有对管辖区内的在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的职责,二名被告人未能全面履行其职责,没有发现“5.30”坍塌事故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大成泰华园高支模工程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没有对工地上使用的钢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对“5.30“坍塌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接重任无罪辩护   捍卫安监人员权益】

郭某某通过一位好友联系到我。邮件往来后,感觉一审法院判决安监人员负有隐患排查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认定两名被告人没有全面履行职责也缺乏证据支持,我决定接受他的委托,担任他的二审辩护人。

包头是一座美丽宜人的工业城市,被誉为“草原钢城”、“稀土之都”,经济腾飞的同时并未夺走当地的蓝天白云,201571日早8点,当我走出混沌的机舱,一股久违的新鲜空气就扑面而来,顿时有种心旷神怡的感觉!郭站早早地等在机场出口,这是位五十多岁的中年男子,高高壮壮,典型的北方人形象,晴空朗日掩饰不住他脸上的愁云。他接过我的行李箱,简单寒暄了几句,先去吃早餐,然后我们直奔达茂旗法院去阅卷。

晚上,郭站安排酒宴,由站里各科室的兄弟坐陪为我接风。纯正的内蒙烤羊肉香气扑鼻、富有特色的绿罐啤酒更是沁人心脾!觥筹交错间,这些一线的安监人员也向我道出了工作中的委屈和困惑。他们加班加点、不分昼夜地到各个工地检查安全生产,但仍然无法排查到全部安全隐患,郭站是站里唯一的研究生学历,是站里公认的技术权威,经常给他们培训安全法规和专业知识,对工作认真负责,年年被评为先进,是他们极为敬重的师长,阮科长是退伍军人出身,对工作同样也是兢兢业业,这样的人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实在想不通。听说呼和浩特安监站也因为工地出现事故,安监人员被抓,山东法院更是以安监人员未能发现电路安全等隐患为由,判决两名安监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该判决已生效。

这些一线安监员工,每每夜不能寐,一有风吹草动,便如惊弓之鸟,只能乞求上天保佑,自己辖区内不要发生安全事故。他们不怕苦,不怕累,只求工作能得到理解,在为别人安全付出的同时,也能求得自身一份安全的保障。看到他们,陡升一种使命感,我们律师并不是在为一、两个当事人的权益抗争,在当事人身后站着这么多安监站的一线员工,他们也都在翘首乞盼!

【提起上诉   坚持无罪辩护】

一审两名被告人均没有请律师,自行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对一名律师提出的要求都很高,更何况是没有任何诉讼经验的普通人。

我认真分析了判决书中两名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他们均主张安监人员没有隐患排查责任,事发的高支模工程没有履行报备手续导致他们不能有的放矢实施监管,这个辩护思路没有问题,完全符合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但为什么还得不到法院支持呢?

新安法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虽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安监部门的职责仍定位不清,一些司法机关认为安监部门到企业检查,主要职责和任务就是检查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地方政府领导、甚至许多安监人员也都持有同样的观点,这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两名被告人虽然以安监人员不负有“隐患排查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但事实上,他们对安监人员的“定位”仍然不清,日常安全监管仍沿袭以往“隐患排查”的工作思路和作法,各种主客观因素交织在一起,最终导致一审法院作出两被告人玩忽职守罪成立的判决。

虽然是缓刑,不必受牢狱之灾,但两名被告人蒙冤之同时还将会为此失去工作,一审判决令两名被告人已陷于非常被动境地,二审若再不拿出“干货”来,“出局”的可能性非常之大。我和阮科长聘请的律师赵立文决定互相配合,争取为两名被告人打一场漂亮的翻身仗!

对于刑事案件来说,上诉状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刑事案件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一篇不痛不痒的上诉状无法引起二审法官的足够重视,一旦对案件实行书面审理,则不利于律师作用充分发挥,因此,我对自己所写的上诉状从来都是精益求精、字斟句酌。

我为本案草拟的上诉状主要从三个方面阐述无罪辩护的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安全监督科的工作职责有:“做好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是安全监督管理站的法定职责”,二名被告人“负有对管辖区内的在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的职责……”,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与法相悖。

第二,一审法院关于“……两名被告人未能全面履行其职责,没有发现“5.30”坍塌事故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大成**园高支模工程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没有对工地上使用的钢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对‘5.30’坍塌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认定,超出安监部门职责范围,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认定安监部门承担隐患排查责任,以安监部门未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为由,错误判决二名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将产生极坏示范效应,给一线安监人员造成恐慌,影响正常安全监管秩序。

这样的上诉状既有对案件本身的说理阐述,又站在维护正常安全监管秩序的高度进行深刻剖析,相信对二审法官会有所触动的。

无罪辩护上诉状提交法院,静候二审开庭通知。 

【庭审前准备】

郭站那边传来消息:包头中院定于20151126日下午开庭审理玩忽职守案件。因大雪机场关闭,20151125日,我坐了十几个小时的火车,夜里很晚才赶到包头。

第二天上午,利用半天时间把辩护词整理好,我对自己经办的每一个刑事案件辩护词的要求都是:条理清晰、逻辑严密、通俗易懂,二审辩护词尤其如此。

下午与郭站碰面商量如何应对明日的开庭。公诉人还会继续强调两名上诉人没有发现高支模工程,表面上看,直接以安监人员不负有隐患排查义务反击即可,一审两名上诉人就是这样做的,但没有收到任何效果,二审唯有认真总结教训,做到知彼知己,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应对策略。多年的诉讼经验告诉我,一审判决源于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犯罪倒推”的错误思想:只要出了安全事故,安全监管人员一定就有人构成玩忽职守、一定就有人要为之买单,而长期以来对安监人员职责的定位不清,更是加剧了这一错误。

由此看来,我方除继续主张安监人员不负有隐患排查责任外,更应当多从正面阐述安监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争取二审法官的理解和支持;应当多多介绍目前安监工作的辛苦和风险,以赢得法官的同情。

晚上与赵利文律师碰面,我们的意见不谋而合。 

【庭审实况】

检方:为什么没有发现门楼工程?

郭某某:没有履行报备手续,相应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辩护人:安监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管人”,而不是“监护人”,为什么应当发现该门楼工程? 

     20151127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郭某某、阮某某玩忽职守二审案件,安监科的许多一线监管人员和领导都来旁听。

法庭调查阶段,检方询问郭某某安监五科的职责是什么,发生事故的门楼是否在其管辖区域,为什么没有发现门楼工程。

郭某某说:安监五科负责九原区、新都市区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发生事故的门楼在九原区,属于安监五科管辖范围,在平时监管工作中,由于没有抽查到该门楼工程,故没有发现。

没有抽查到你有没有责任?,审判长对郭某某的回答不满意,又补充发问。做为独立审判的法官,这样发问多少有一点先入为主的意味。

郭某某回答:发生坍塌的门楼系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由于建设单位故意隐瞒该项工程,未履行报备手续,导致安监站在监管工作中不能有的放矢,实施重点监督,相应责任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郭某某的回答很精彩,但并未触及问题的实质,做为辩护人,我发表意见如下: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本案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施工单位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的法定职责,而不是上诉人所任职的包头市安监站的法定职责。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有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作处理才涉及安监人员责任问题,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则并未涉及。安监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人”,而不是“监护人”。

为了加强辩护效果,辩护人又采取反问形式,指出检方和一审法院的错误:自一审至二审,从检方到法院一直追问上诉人同一个问题:为什么没有发现门楼工程?为什么没有抽查到该项目?但检方、法院似乎忘记了: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在检方,而不是上诉人。上诉人是安监站副站长,下属安监四科、五科两个科室,不仅负责九原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督,还负责新都市区、稀土高新区,为什么在众多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中他就应当发现该门楼工程?就应当检查到该项目?莫非他是先知先觉?

检方:“安全监督科工作职责”中包括隐患排查内容。

辩护人:该份书证来路不明且与法相悖!

本案中,能够反映安监科岗位职责的书证有两份:一份是检方出示、并由一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的“安全监督科工作职责”;一份是上诉人出示的“综合岗位工作管理制度”。

对此,辩护人发表意见如下:

“安全监督科工作职责”作为由检方调取的书证,无取证时间、取证人、取证地点、取证对象,该份书证来路不明,无法确定其客观性、真实性。更何况,该书证第四条关于“做好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内容还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矛盾,严重影响其做为证据的效力,依法不能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由上诉人出示的“综合岗位工作管理制度”,包含安监站内部制度和各岗位职责,经过安监站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市建委备案存档,从形式到内容合法有效,其中涉及监督科、副站长岗位职责,于本案审理至关重要,应当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对检方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掌握着双重标准,并没有做到客观、公正对待。

辩护人进一步指出: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渎职犯罪,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首先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相联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所属单位的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中加以具体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岗位职责,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认定上诉人构成玩忽职守罪,当先从弄清其岗位和职责入手,一审法院在对安监站副站长职责不清的情况下,即认定上诉人郭某某“未能全面履行其职责”,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方则以我方“综合岗位工作管理制度”中监督科应当“对分管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要全面掌握”中的“全面掌握”对我方发难,要求我方对“全面掌握”做出合理解释。

辩护人立即作出回应:“全面掌握”显然与“全部掌握”并非同义,“全面掌握”只是要求安监科对分管辖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整体状况要全面掌控、宏观把握,并非要求做到面面俱到的全部了然于胸。 

检方:没有只管吃皇粮,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事情!

辩护人:司法机关眼睛只盯着安监人员没做什么,看不到他们做了什么,必然会陷入有罪推定! 

辩护人主张:安监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而不是“排查”,作为副站长,上诉人无实际可能领导安监科做到面面俱到的监督检查,即便是其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检方针锋相对的反击:只要没有抽查到、只要施工方案没有备案,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没有只管吃皇粮,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事情!

检方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其言辞都会显得正义凛然、掷地有声。

笔者不为所动,继续据理力争:

首先要纠正检方的一个错误,辩护人从未否认过上诉人的职责,而是始终强调要查清上诉人的岗位职责、对上诉人的履职情况做出正确评判,做到勿枉勿纵。检方应当依法办案,不该动辄以国家名义冤及无辜。

上诉人领导下属科室对辖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只能是“抽查”,而不是“排查”,至于哪些该查、哪些可以不查,检查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免责,这需要由司法机关给出答案。司法机关如果眼睛只盯着安监人员没做什么,看不到他们做了什么,必然会陷入有罪推定。

   本案中,安监五科针对大成泰华园工地下达指令书共计24份,其中16份给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监科在现有条件下已经尽其所能在努力工作。由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涉及范围很广,要求安监部门对某个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面面俱到的检查,不留任何死角,那是不切实际的,更何况,安监五科需要监管的建设项目并非只有一个,而对于上诉人郭某某来说,需要领导监管的建设项目则更多。郭某某既无法定职责又无实际可能领导安监科做到面面俱到的监督检查,即便是其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单位未履行报备手续更是导致安监科在监管工作中不能有的放矢,对事发项目实施重点监督,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如果检方主张发生事故的高支模工程和不合格的钢管属于上诉人应当检查而没有检查到的项目,就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进行支持,否则只能推定其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去年8月进行了修改,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体。我国目前生产安全事故处于高发期,一审认定安监站具有安全隐患排查法定职责,并对两名上诉人课以玩忽职守罪,将导致安监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不明、界限不清,既不利于监管职能正常发挥,也不利于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根本不利于改变目前安全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这样的判决与安全生产法背道而驰,是历史的倒退! 

【撤销原判 案件被发回重审】

经过漫长的煎熬和等待,2016年1月26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郭站提早知道这一讯息,难掩兴奋之情,给我打来电话,连称感恩! 

【律师手记】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也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诚然“责任大于泰山”,但是只要出了事故,安全监管人员一定就要有人买单,一定就有人构成玩忽职守,这种“倒推犯罪”、息事宁人的办案思路,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安监人员在为别人的安全辛苦付出时,如何才能保护他们的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个课题。

“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要体会到司法公正”,真正恪守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凿充分”的要求。案件虽被发回重审,但毕竟还没有结束,重审法院是否会给社会一个满意的答复,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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