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刑事辩护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9-1041-1334

二维码
二维码 扫一扫二维码,手机访问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文章详情

无罪巧辩 涉案百万侵犯著作权罪判缓

来源: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杨洪波 时间:2016-03-17

浙江人张某某因经营播放盗版影片、电视剧的网站,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被徐州市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起诉,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杨洪波律师接受张某某父亲的委托,担任张某某一审辩护人。根据被告人被羁押十余月的客观事实,辩护人审时度势从最初的无罪辩护思路转为罪轻辩护,最终将一起可能被顶格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收获缓刑的极好效果。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互联网上搭建**网站,做为进货平台,2012年4月,张某某通过下载马克思电影建站程序将网站转型为电影网站,并取名为**影视网。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浙江省丽水市被徐州警方抓获。

    徐州市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马克思”程序自动采集、手工添加等方式,从境外影视网站(域名为www.bdzy.cc)上深度链接乐视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智传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在**影视网站上供用户在线浏览,并发布广告非法牟利。截止2014年1月案发,被告人张某共获得广告收入109万余元。经侦查机关远程勘查,**影视网共深度链接影视作品36167部。在侦查机关随机抽样1017部影视作品中,可以播放的有930部,占比为91.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意见】

本案存在诸多问题,但考虑到被告人已被羁押十余月的事实,本辩护人经充分沟通协商,放弃了不切实际的“无罪辩护”幻想,决定为张某某做罪轻辩护,但在庭审中还是要旗帜鲜明地阐述办案机关存在“有罪推定”的观点和理由,争取缓刑。


    2014年12月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在相关著作权权属证明文件上存在瑕疵,在未完成证明犯罪责任的情况下即认定涉及侵权犯罪的作品为3万余部,属有罪推定;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链接优酷、土豆等权利人视频分享网站播放的影视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对应的那部分广告收入不属于非法所得;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判以缓刑。辩护人虽提出了“有罪推定”的观点,但并不指望法院会做出无罪判决,而是期望能够争取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2015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没有支持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存在“有罪推定”的主张,但采纳了被告人链接视频分享网站播放的影视作品不构成犯罪、对应的广告收入不属于非法所得的意见,将检方指控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的109万余元减少为70万余元,最后判决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另处相应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属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