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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响水爆炸事故相关人员成立“重罪”吗?

来源:安监护法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23-01-07

 

     20193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这就是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

202011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判决中均涉及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该罪属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罪,起步刑期就三年,情节严重的,还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2016年天津港爆炸事故,瑞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学伟就是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也是因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在总体量刑中占据了较高的比重。

有人说,响水爆炸事故判决就是参照当年天津港爆炸事故作出的,只是相对于天津港事故,响水事故造成的后果没有那么重,所以相关人员判的轻些。闲话少述,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下天嘉宜方面是否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一、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危险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条第二款就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规定。可以看到,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危险物质。这里的毒害性物质,是指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是指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放射性的物质。“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二、硝化废料属于“危险物质”中的“毒害性”物质吗?

响水3.21”爆炸事故的“元凶”为“硝化废料”,硝化废料的主要成分包括三硝基二酚(48.4%)、间二硝基苯(26.2%)、水(18.5%)、三硝基一酚(3.6%)、未检出物(1.5%)、少量钙盐和钠盐(0.6%)等。由于硝化废料含有硝基苯系物,符合腐蚀性、毒害性和反应性(爆炸性)三个指标,具有危险特性,故3.21事故调查报告将其定性为“危险废物”,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它的另一称谓则为“废弃危险化学品”。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这里的危险特性包括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中的一种或者多种。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将“危险废物”简单等同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也不能将危险废物的“毒害性”直接等同于“危险物质”中的“毒害性”。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中并不包括反应性(爆炸性)和腐蚀性物质因此,我们不需要考虑硝化废料所具有的腐蚀性和反应性(爆炸性),仅需考虑硝化废料的毒害性。那么,这种具有“毒害性”的硝化废料属于“危险物质”中的“毒害性”物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明确为《刑法》第125条第2项中的“毒害性”物质。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125条规定的“毒害性”物质并不限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毒鼠强、氟乙酰胺 、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司法实践中,已将《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全部“剧毒化学品”均纳入“毒害性”物质范畴。天津港爆炸事故中,法院就是认定瑞海公司储存的氰化钠等七种危险化学品作为剧毒化学品,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进而认定被告人非法储存氰化钠等毒害性物质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下面我们就来看下硝化废料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

作为一种混合物,硝化废料的主要危险化学品成分包括如下三种:

1. 三硝基二酚(48.4%):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序号:1889,品名:2,4,6-三硝基间苯二酚,别名:收敛酸,CAS号:82-71-3,危险性类别:爆炸物,1.1项。备注:无。

2. 间二硝基苯(26.2%):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序号:587,品名:1,3-二硝基苯,别名:间二硝基苯,CAS号:99-65-0,危险性类别:急性毒性-经口,类别2*;急性毒性-经皮,类别1;急性毒性-吸入,类别2*;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类别2*;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类别1;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类别1。备注:无。

3.三硝基一酚(3.6%):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序号:1872,品名:2,4,6-三硝基苯酚,别名:苦味酸,CAS号:88-89-1,危险性类别:爆炸物,1.1项;急性毒性-经口,类别3*;急性毒性-经皮,类别3*;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备注:无

由此可见,三硝基二酚、三硝基一酚均属于爆炸物,天嘉宜公司长期贮存的硝化废料之所以发生爆炸,就是因为其中含有三硝基二酚、三硝基一酚这些爆炸物质成分。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的备注栏可知,以上三种危险化学品均不属于“剧毒化学品”(如果是“剧毒化学品”,在备注栏中会予以注明)。不过,间二硝基苯和三硝基一酚虽不属于“剧毒化学品”,它们都具有急性毒性,其中,间二硝基苯的危险性程度甚至达到了急性毒性-经皮,类别1。那么,这种具有急性毒性又非“剧毒化学品”的物质是否属于“危险物质”中的“毒害性”物质呢?

目前的司法解释就这一问题并没有答案。笔者认为,不能孤立地去看“非剧毒化学品”是否属于“毒害性”物质这样的问题,我们最终要探究的是天嘉宜公司相关人员是否成立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所以,应当结合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的其他条件综合进行考虑

三、天嘉宜方面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该罪的“危害公共安全”,包括“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6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由于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及到非法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情形的,应当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进行追诉。

是司法解释关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之规定。由于硝化废料既不属于司法解释列举的五类禁用剧毒化学品,又不属于其他剧毒化学品,笔者认为无法依照上述规定进行立案追诉。

除上述规定外,《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还规定了 “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几种情形:

1.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 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3.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及上述情形之一的,也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进行立案追诉。

“天嘉宜公司放任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从响水爆炸事故判决表述来看,法院显然认为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然而,法院理解的“危险物质”与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并不是一回事。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的“危险物质”并不包括易燃易爆物质换句话说,只有非法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造成的严重后果,才成立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如果是由非法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引发的事故,不成立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只能成立其他这里的出入是很大的。

在这个问题上,天津港事故审判法院就处理得清楚明确。根据天津港爆炸的原因以及瑞海公司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的不同,法院将相关犯罪事实确定为数个罪名。其中,瑞海公司储存氰化钠等七种剧毒化学品,成立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同时,在判决中明确“本案引发爆炸的直接原因是硝酸铵爆炸,而不是化钠等危险物质……海公司非法储存化钠等毒害性危险物质并未直接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后果”。 被告人非法储存烧碱、电石等其他危险化学品,由于烧碱、电石等属于剧毒化学品之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属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因而,相关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瑞海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进行违规操作,致使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依法应当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感言:

响水爆炸事故宣判后,张勤岳等绝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代表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宣判,共同见证这一正义时刻。

乱世用重典沉疴下猛药”,重特大事故中,相关人员被施以重刑,国人都会觉得不习惯,甚至还会张口骂娘,然而,历史的长河中,有意无意间,多少判决以正义之名,结出的却是不公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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