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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监干部是煤矿企业的“安全保姆” 这下落了实锤!

来源:安监护法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20-11-25

庭审

  2017年12月开庭审理的宝马煤矿爆炸案,时隔两年之久终于宣判了。煤监干部鲍某某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年徒刑,这个时间恰好等于他在看守所被关押的时间。鲍某某放弃了上诉的权利,他希望回归家庭,这三年他觉得亏欠家人的太多。我理解他的想法,既然天意弄人,又何必苦苦纠缠。

  

  一审法院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认定鲍某某身为宝马煤矿安全生产监察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责,其未能认真履行上述职责,因此其无罪辩护的意见不予采纳。突然发现“安监人员是企业的‘安全警察’,不是企业的‘安全保姆’”,这句话失灵了,岂止这句话失灵,前国家安监总局二十四号令中的四条免责条款,在该案中也都全线失灵!

 

  法院能找到这样一条理由,也未超出本人预料,只是这一理由并未出自公诉人之口,没有办法在庭审时加以辩驳。其实《安全生产法》三十八条已经说的很清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则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尤其需要说明的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颁布实施时间要早于《安全生产法》,其中的许多条款内容已与《安法》不相适应。

 

  司法判决发挥着社会导向功能,自此以后,煤矿再有任何违法行为、任何事故隐患,煤监干部不仅要发现,还要去排除,煤监干部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国家监察”,而是彻底沦为煤矿企业的“安全保姆”。只是,国家监察都跑去查隐患了,地方监管又该作何定位?我国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管理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又该何去何从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是该好好的想一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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