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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命天涯十七载 迷途知返难换生机
1994年3月8日,对于河南省安阳市某村的李某1全家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这一天,他们家所有的幸福和憧憬,都因为李某1的哥哥李某2一次不冷静的行为所断送。从此,哥哥四处逃亡,一家人生活在恐惧、担心之中。
矛盾起因是邻里间的宅基地纠纷,时间一久,矛盾加深,终于,在这天,一起小小的纠纷,演变成群殴,时年二十岁的李某2在势单力弱的情况下,失去理智,持刀捅死一人、伤二人,后负罪潜逃,开始亡命天涯,从此与家人天地茫茫两不知!
2008年夏季的一天清早,李某2的母亲被一阵阵婴儿的啼哭声吵醒,打开院门,发现门口地上放着一个纸箱,纸箱里面是一个刚刚满月的男婴,旁边还有一个字条。母亲不识字,赶紧叫人来读。原来纸箱里的男婴是李某2的骨肉,李某2托母亲帮助照料。母亲想自己的儿子哭干了眼泪,没想到竟盼来了自己的孙儿!
(李某2亡命天涯十七载留给母亲的骨肉)
2011年6月21日,在执行公安部“清网行动”计划中,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安阳市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敦促所有在逃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到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在敦促期限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则《通告》对于李某2来说,无疑像是抓住了一根救命的稻草,他似乎看到了希望,终于放下了压在身上十七年的思想包袱,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投案后,他配合安阳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以身说法,教育外逃人员相信政府、主动投案自首,以争取改过自新机会,取得很好的社会反响。
安阳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记者采访李某2时,他吐露心声:“这几年我感到心里不踏实,听到警车响老是害怕,每天吃不好,睡不好……这几年最对不起的是我爸妈,爸妈把我养育了这么大,我没有尽到一点孝心,爸妈你们以后要多注意身体,我在这里头一定好好改造,出去好好做人”
母亲意外收到孙儿后,很快又盼到儿子回来,悲喜交加!全家人都憧憬着李某2将开始新的生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2012年4月1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2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该判决,并发回重审。可是,2013年7月11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李某2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年12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维持了该死刑判决。
李某2必须要处以极刑?母亲收到了孙儿,难道注定要失去儿子?三次死刑判决宛如晴天霹雳,彻底击碎了全家人的梦想!
宅基地纠纷引发的命案回放
判决李某2死刑 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罪行的案件以及案件中的不同情节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而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严重性、根本性的危害,其特性本身决定了其具有从宽量刑的特质。
2006年11月,最高法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最高法在《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将邻里纠纷引发的犯罪规定在可以从宽处罚的范畴之内。
由民间纠纷处理不及时矛盾激化引发的命案,很难区分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动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为执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文件也有规定:“对于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对于一时激愤而突发起意行凶的案件,原则上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李某2案件显然因民间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法院在判决中也没有认定李某2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显然属于“一时激愤而突发起意行凶”,那么法院为什么突破原则,坚持认定李某2为故意杀人罪呢?即使要定故意杀人罪,毕竟案件因邻里纠纷而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又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民间纠纷,李某2一时糊涂致一死二伤,能算“罪行极其严重”且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李某2在十七年后投案自首,还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这一系列的表现都不能换回一个从轻处罚?
一、二审法院坚持判决李某2死刑,显然不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院坚持判死刑 竟因被害人家属闹访
李某2在逃期间以及归案后,被害人家属一直情绪激烈,到处上访和闹事。一审第一次开庭时,被害人家属当着法官的面搬起椅子砸在李某2父亲的头上,导致其脑震荡住院。
一审第一次做出死刑判决后,李某2家属四处筹借了八万元钱给二审法院,河南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根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指示,安阳中院分别于2013年4月22日、5月8日、5月15日、5月23日四次向被害人家属做调解工作,劝他们不要隔三差五组织人员来法院哭闹,并给被害人家属多次宣讲国家的死刑政策,也提到李某2有自首情节,案件性质是邻里纠纷,希望被害人家属能够接受李某2家的赔偿,但被害人家属拒不调解,还威胁法院:如果不判李某2死刑立即执行,会上天安门广场静坐,会报复被告家人。
(图片来自网络)
翻阅本案卷宗,被害人家属的笔录和书面意见中充斥着对李某2一家的仇恨,言必称杀,且多有威胁之辞!
2013年5月末,安阳中院开庭审理后,法官问李某2家属:能不能再筹措个二十万、三十万的?还说被害人家属去过省里、北京,闹的很厉害!每次都得中院的人去把他们接回来,他们还堵过中院的大门!法院的压力很大!只要被害人家属不闹了,法院判个死缓、无期或者十几年都行……
李某2家属很不理解:法院代表的是国家,行使的是国法,难道他家怎样闹,你们就要怎样判吗?最后,法官让他们过一个礼拜再来法院。
一个礼拜后,李某2家属带着卖粮食的一万元钱又来到安阳中院。法官说:这一万元肯定是不行的,对方肯定不会谅解,法院还会那样判。不过,你家还能上诉,到时候有省高院,还有最高院死刑复核这一关,日子还很长……
2013年7月11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李某2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一万元。
二审法院也非常害怕被害人家属闹访。二审庭审前,法官特意将辩护人和李某2父亲叫到庭外,叮嘱被告方面不要用言语刺激被害人家属,提醒辩护人少说被害人家过错。庭审中,李某2被带上和带下法庭时,被害人家属都齐声高喊:枪毙他!枪毙他……故意给法庭施加压力。庭审中,被害人代理人则视法官、检察官为无物,声色俱厉地“审问”李某2,庭审成了他的独角戏,法官不敢制止,场面几近失控!
河南高院最终裁定维持对李某2的死刑判决,在阐述理由中,也毫无讳言地指出“……被害人情绪激烈,不予谅解,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两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均受被害人情绪左右,出于息访、维稳考虑,调解不成,被害人方面压力大,则判死刑,一开始就忽略了间接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的查明,忽视被告方及家属伤情调查,导致大量有利于被告、防止错判的关键证据缺失、关键情节模糊、证人采信严重偏差、以及完全忽略对被告量刑有利的自首、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悔罪表现、初犯、间接故意形态等情节的认定,直接导致了死刑错案的形成。
公正断案才是“维稳”之道
于情于理,至少对李某2不判死刑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两级法院因为被害人家属不断上访、告状,就坚持判李某2死刑,这不仅让人联想到同样是发生在河南的李某亮“死刑保证书”案件。两个案件的相似之处都在于被害人家属的不断上访,干扰和影响到法院做出死刑判决,还有下级法院为转嫁“风险”,不改死刑判决,将皮球踢回给上级法院。现在李某2这个案件的皮球已经踢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部门。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说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总书记早在上海担任市委书记期间也曾讲过,“法之不公,国必衰亡”,司法公正是政法机关的“生命线”。
本案之中,审判机关受到被害人家属的干扰和挟持,就忘记了宪法赋予他们的职责,试问:如果被告人家属也跟着效仿,法院该何以应对?所谓按下葫芦起了瓢,迎合一方不合理的诉求,必然要伤害到另一方的利益。司法机关唯有禀公办案,不要踏过政法机关的“生命线”, 这才是“维稳”之道,否则,患得患失之间,司法公信力在百姓心中荡然无存!
编后记
2015年5月初,最高法将李某2案件发回安阳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裁定书直接寄给看守所,由看守所转交李某2本人。最高法公正断案,守住了政法机关的“红线”。获悉此讯,做为该案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李某2的辩护人,笔者如释重负。
(编辑|付园园)
作者简介
杨洪波,1972年出生,专业刑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具有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双重专业知识背景。
杨洪波律师一直致力于无罪辩护、死刑辩护的研究和实践工作。他办理的河南张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北京邹某某诈骗案、河南安阳李某某故意杀人、同煤集团“3.2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赤峰宝马煤矿“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湖南洞口“6.27”高空坠落案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杨洪波律师还担任多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评机构法律顾问,并在多起安全事故调查中担任法律问题专家,系安全生产法律方面的专家型律师。他的从业经历、成功案例曾被《人物周刊》、《楚天法治》、《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等众多报刊媒体进行报导传播。
杨洪波律师工作之余还笔耕不止,呼吁保护基层安监人员,大力倡导“依法治安”,反对搞“有罪推定”,并为安监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