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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无罪!

来源:安监护法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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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种犯罪行为,这是生产安全事故中可能经常触及到的一个罪名。

本罪属于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这种过失可以表现为疏忽大意,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过失也可以表现为过于自信,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已经预见到了但是轻信能够避免。比如,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工地施工不戴安全帽,以为没事,结果出了事故,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企业、个体业主招用的工人,不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直接上岗,结果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这些工人经常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替罪羊”。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于这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直接上岗作业的工人引发的事故,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是负有责任的,不能置身事外。

从刑法来说,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有过失构成犯罪,没有过失,则不构成犯罪。这些工人没有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连何为违章、何为不违章都搞不清楚,就谈不上能够预见到违章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问题。这种情况下,这些工人没有过失,就不应该追究这些他们的责任。如果要追究,也只能是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担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的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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