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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拯救你,煤矿监察人员鲍青春?

来源:安监护法 作者:杨洪波律师 时间: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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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鲍青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分局的一名监察干部,2015年6月29日,时任局长口头要求他牵头监察二室的工作,2016年9月,正式下文任命他为监察二室主任。                    

2016年12月3日,在监察二室辖区范围内的赤峰宝马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 32 人死亡、20 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4399万元。事故直接原因是:宝马煤矿借回撤越界区域内设备名义违法组织生产,6040巷采工作面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1小时后恢复供电通风,积聚的高浓度瓦斯排入与之串联通风的6040综放工作面,遇到正在违规焊接支架的电焊火花引起瓦斯燃烧,产生的火焰传导至6040工作面进风顺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间接原因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相关部门履职到位、未发现宝马煤矿长期存在的越界违法开采问题。在2016年查实宝马煤矿越界开采行为后,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宝马煤矿越界违法开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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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0日,鲍青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批准逮捕。他成为内蒙煤监系统自2000年成立以来第一个以玩忽职守罪被刑事羁押之人。

2017年11月8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鲍青春在2016年4、7、10月监察二室对宝马矿业进行重点监察中,明知该矿东区因越界开采被内蒙煤监局行政处罚,却未将该矿是否仍然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未发现该矿又进行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检查工作流于形式。2016年9月30日、2016年11月5日内蒙煤监局、国家煤监局针对其他地区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提出了明确的监察工作要求,赤峰煤监分局局长也对有关的通知和通报进行了传达,但监察二室在其后的安全监察工作中,未按照通知、通报要求把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对宝马矿业进行检查,以致对其长期存在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2016年12月3日11时7分许,宝马矿业在越界开采区域进行生产作业时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告人鲍青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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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鲍青春被控玩忽职守罪一案在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为鲍青春的辩护人,本人参加了庭审,为他做无罪辩护,以下是本人的主要辩护观点。



 

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引发事故  被告人鲍青春应当免责

 

  赤峰宝马矿业公司进行非法越界开采煤矿,内蒙煤监局接到国家煤监局转来的举报信,于2016年1月14日,在赤峰煤监分局配合下,对宝马煤矿进行专项监察,发现存在东翼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检查时矿方已提前封闭巷道,于是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越界开采,封闭所有越界开采区域等现场处理决定书。2016年2月28日,内蒙煤监局决定给予该煤矿罚款199万元整,该煤矿法定代表人罚款14.9万元的行政处罚。

宝马公司拒不执行内蒙煤监局处理决定,继续进行超层越界开采,直致2016年12月3日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总局2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按照总局24号令的规定,宝马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赤峰煤监分局和鲍青春不需要承担责任。做为部门规章,总局24号令的上述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相违背,应当遵守,检察院指控鲍青春玩忽职守罪于法无据。

 

 

已经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鲍青春应当免责。

 

2016年3月4日,内蒙煤监局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政府下发《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要求元宝山区政府监督落实宝马煤矿立即退回井田边界内,采取可靠措施封闭越界开采区域,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规定:“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国家监察机构通过三项监察检查出来的问题,都应当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让他们监督落实,这是国办发[2004]号79号文件的要求,也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分工需要。作为国家监察机构,内蒙煤监局对元宝山区政府下发《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完全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文件的精神。

总局24号令还规定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承担责任。检察院指控鲍青春未发现该矿又进行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鲍青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系混淆了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职责,职责不清,必然导致错误的追责。

 

 

依照监察计划、检查方案开展监察活动,不应被指控玩忽职守罪;

 

按照内蒙煤监局审批通过的2016年度监察计划,赤峰煤监分局监察二室将宝马公司做为重点监察矿井,每季度对它检查一次,每年共检查四次,每次检查前要确定检查方案,并经过主管副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查。

2016年1月适逢内蒙煤监局调查处理宝马煤矿超层越界开采事宜,于是,赤峰分局第一季度的监察计划,经局里研究调整为配合内蒙煤监局对宝马公司超层越界开采进行调查。2016年3月4日,内蒙煤监局将监督宝马公司整改超层越界开采事故隐患的责任明确给元宝山区政府,于是,赤峰煤监分局2016年4月、7月、10月的监察计划和检查方案中就没有再包括检查宝马公司超层越界开采事宜。

2016年4月、7月、10月,鲍青春领导的监察二室均严格的按照审批通过的计划、现场检查方案进行了检查。尤其需要说明的是,2016年9月鲍青春收到监察二室主任的正式任命文件,此前的身份名不正、言不顺,能有如此工作表现,已实属不易。总局第24号令规定“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检方指控鲍青春构成玩忽职守罪,违背了总局24号令的规定,令基层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困惑不解,不能发挥正确的司法导向作用。

事实上,检方提供的2016年初内蒙煤监局对宝马公司越界开采行为处理决定、对地方政府下发的《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以及赤峰煤监分局2016年1月至12月的监察执法计划,2016年三次现场检查方案、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等一系列书证不仅不能证明鲍青春有罪,相反却可以证明他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这样的一个人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让所有的踏踏实实、努力工作的人寒心!


 

四份文件约束对象是各有关部门,不是具体的监管人员、监察人员。

 

 检方起诉书中引用的四份通知、通报是上级管理部门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地方煤矿监管部门、煤矿监察部门等提出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它约束的对象是各有关部门,而不是具体的监管人员、监察人员,不能直接赋予监管人员、监察人员以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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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份文件中对各有关部门提出了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行动的要求:“各地区要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开展一次打击超层越界行为的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假密闭、假图纸等非法违法行为”,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配合,共同搞好这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由此可见,只有在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和行动中,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才可能转化为煤矿监管、监察人员的岗位职责。

四份文件颁布后,赤峰煤监分局的领导并未针对打击“五假五超”行为作出针对性部署,做为监察二室负责人,鲍青春无权启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行动,指控他没有贯彻执行四份文件精神、构成玩忽职守罪显失公允。

 

 

安监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人”,而不是其“安全保姆”!

 

检方指控鲍青春未发现宝马煤矿又进行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检查工作流于形式。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由此可见,“排查”隐患、“发现”隐患,这些都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只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安监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人”,而不是其“安全保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问题还得主要靠他们自己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刻意违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检方以“未发现”为由指控鲍青春构成玩忽职守罪,没有法律依据,从“未发现”直接导出“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结论,属于主观归错。

多年来社会上流行这样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安监部门到企业检查,主要职责和任务就是检查企业的事故隐患,这也导致安监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屡屡被以玩忽职守罪追责。错误的司法示范效应,导致安监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不明、界限不清,安监工作成为“高危”行业,没有人愿意去做,这是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12.3”宝马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检方办案人员就是遵循这样错误的办案思维进行追责。


 

没有检查超层越界开采  何谈“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

 

检方办案人员一直在向宝马公司员工方面求证:如果认真检查,是否能够发现宝马公司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如果严格检查,能不能发现?要是认真检查能否发现排水沟、要是认真检查能否发现进风口?能否发现存煤?……

检方试图通过这些证人之口得出鲍青春“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结论,但是,检方似乎忘记了指控“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鲍青春去检查了越界开采,如果没有去查,还谈什么“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

检方一方面指控鲍青春“未发现,另一方面又指控他“未将该矿是否仍然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陷入指控事实不清的矛盾中,或许起诉鲍青春玩忽职守罪本身就是一件让人矛盾的事情。



 

以警察办案思维要求煤矿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公平吗?

 

即便鲍青春去东区检查了超层越界开采,认定其是否“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也要结合其具体检查时间、参与检查人数、检查条件、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宝马煤矿进入越界违法生产区域的电缆、管线均掩蔽铺设在有盖板的电缆沟内,盖板表面撒上浮煤伪装。巷道内建有一道经过伪装的假密闭,假密闭外铺设3米长可快速拆卸的轨道,并备有用于封堵巷道的物料和木栅栏。在政府有关部门检查时,该矿可在20分钟内拆除轨道、关闭假密闭并在假密闭外设置好木栅栏,而检查人员从入井到假密闭约需40分钟。在进入假密闭前的东区进、回风大巷内建有通向越界违法生产区域的进风暗道口和回风立眼口,担负越界违法生产区域的通风任务,并用隔爆水棚进行遮挡。宝马煤矿为了掩盖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确实是煞费苦心!

内蒙煤监局2016年1月立案处理宝马公司超层越界开采问题,从测绘公司聘请了四名专业测绘人员深入井下进行现场勘察,又调集了救护大队两次深入井下,经反复勘查,终于确定了密闭位置,最后只是查清了宝马公司6039工作面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6040、6041工作面,以及先前超层越界开采的工作面都没有发现。结果,这边内蒙煤监局刚刚处理完,那边,宝马公司又开始6040工作面的越界开采。

宝马公司的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极具隐蔽性,就连内蒙煤监局接到举报、正式立案受理后,都没有完全查清,凭一个小小的鲍青春,带着两个人就能查清吗?

检方办案人员向宝马煤矿员工进行求证:如果认真检查能否发现煤矿超层越界开采问题(注意:这个问题本身就有诱导之嫌!),有的证人说:后做的密闭墙颜色肯定和永久密闭墙颜色有区别,另外还可以在密闭外面蹲守,时间长了,工人们在里面受不了。有的说:对封闭门认真检查防爆水袋会发现后面的进风口;从排水量、用电量认真检查班前会下井人员记录、矿灯房记录等能准确反映出下井人员的实际数量。有的说,用于越界区域煤炭运输的轨道和皮带因为长期使用没有灰尘,轨道摩擦的发亮,轨道附近也有运输过程中落下的煤渣,西区合法区域的轨道和皮带长时间不用上面有灰发暗,通过对比能够发现。

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是有迹可查的,即便如宝马公司伪装的这样巧妙,但我们不是在凭一些蛛丝马迹去断案,而是客观评判煤矿监察人员是否勤勉尽责。检方指控煤矿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应当根据一般监察人员平均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矿方人员的认知水平去判断,更不能凭警察破案思维去要求煤矿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感言:

为了保护广大安监人员的合法权益,总局24号令规定了安监人员可以免责的十种情形,鲍青春符合其中三条,仍然被追究玩忽职守罪,在重特大事故面前,部门规章屡屡被司法机关突破,实在令人唏嘘。

内蒙古煤监局在查处超层越界开采、要求地方政府督促落实后,赤峰煤监分局对宝马公司越界开采问题就不需要跟踪督促了吗?当然不是,煤矿监察机构五项职责中有一项就是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要进行检查指导也正是基于此,事故调查组才建议给予赤峰煤监分局局长、副局长党纪政纪处分,做为决策层面的局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似乎也并不为过,但是,对于执行层面的鲍青春却要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确实有些让人看不太懂。

鲍青春自2017年1月20日被羁押讫今已一年零四个月,等待他的是未知的判决,这不仅是他个人和家庭的悲剧,更是煤矿监察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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