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这座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干净、静谧,被群山环抱的小城市,以“红松故乡”、“祖国林都”、“天然氧吧”而闻名于世,2010年8月16日的一起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打破了这座城市往日的宁静。这次事故夺走了34人的生命,给数十户家庭带来无尽的创伤,事故后的追责也改变了高振波等人的人生轨迹。
工人加薪不成闹情绪 操作不慎引发特重大爆炸事故
2010年,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在烟花爆竹生产期结束后(大约在11月初),关闭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确保2010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期间安全,2010年4月2日、6月10日,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6号文”)和《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3号文”)。
2010年4月,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在未申请复产验收的情况下,开始违规组织生产。6月11日,省安监局在对华利公司检查中,暂扣了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华利公司仍继续违规生产。
2010年8月16日上午,华利公司董事长金朝相及管理人员正在办公区上班工作。上午7点30分,礼花弹装球工王某来到董事长办公室,要求增加工资,与董事长发生争吵。带有情绪的王某回到礼花弹装配车间,进行礼花弹合球工作。由于合球后挤压、敲实礼花弹球体时用力过猛,发生爆炸,既而引发装药间和两个中转间的开包药、效果件、半成品爆炸,爆炸冲击波、抛射物体、燃烧星体又引起厂区其他部位陆续发生9次爆炸,相邻泰桦公司等木制品企业着火。这起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34人死亡、3人失踪、1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18.40万元。
根据“8.16”事故调查报告,这是一起严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华利公司礼花弹合球工在生产礼花弹时,操作不慎引发爆炸。间接原因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超许可范围生产礼花弹和B级以上组合烟花、超人员和超药量生产、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擅自扩大生产区域并新建大量工(库)房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另外,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到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及乌马河区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华利公司长期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监管不力,部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
“8.16”事故追责
爆炸发生后,伊春市举行新闻发布会称,该厂成品库房漏雨导致产品受潮,16日天气晴好,该厂便组织人员倒库,在倒库过程中不慎发生爆炸。随后,伊春市市长向新华社记者承认,企业可能从15日开始偷偷生产。
事故后,黑龙江省安监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伊春市安监局局长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2010年9月8日,伊春市安监局危化科科长高振波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乌马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以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市安监局的一名副调研员、乌马河区安监局局长和一名科员。另外,华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金朝相,副经理周世吉、烟花车间主任兼技术指导邓绍平则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同时兼管烟花爆竹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科科长,高振波的职责范围内有540余家危险化学品单位,另外,还包括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48家。他认为自己勤勤恳恳工作,只是因为在“过渡期”没有“看住”华利公司违规生产,就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能接受,然而已经启动的刑事追责程序似开闸之水已经不可阻挡,2010年10月22日,检察院向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高振波严重违反36号、53号文件,对企业多次违规生产迹象没有警觉?
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3月16日伊春市乌马河区安监局对华利公司下达了停产通知书。2010年6月10日黑龙江省安监局下发53号文件,通知决定由伊春市安监局吴庆文、高振波、乌马河区安监局程传信、刘纯亚作为华利公司的安全监管责任人,分别每周和每天进行检查,防止其擅自生产。被告人高振波在担任华利公司安全监管责任人后,严重违反36号、53号文件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2010年6月10日至8月16日期间仅去现场检查四次,且在检查中没有按照规定检查作业现场,询问有关当事人;没有认真检查产品流向登记制度,进而对产品流向以及数量变化进行跟踪查验;没有检查黑火药、烟火药等购买、领用登记制度,并核查清点库存原料;没有检查公司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未经批准增加工房、库房问题;没有核查公司成品种类是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成品种类相符,等等。
在华利公司将原来闲置的筷子车间、家具车间改做礼花弹和烟花生产车间,并多次在厂区进行产品试验,多次在公司大门花坛处晾晒礼花弹半成品的情况下,均没有引起高振波的警觉。
高振波和其他安监工作人员对工作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导致该厂自2010年4月以来,除因为天气不适宜生产作业或节日放假及躲避检查偶尔停产外,一直在严重违规的情况下违法生产。直至2010年8月16日华利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高振波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没有向省局提出开工申请,处于整改和开工前准备阶段,哪有那么多需要检查的内容?”对于检察院多项未检查内容的指控,高振波表示不能理解。
关于华利公司“多次在厂区进行产品试验,多次在公司大门花坛处晾晒礼花弹半成品的情况下,均没有引起高振波的警觉”的指控,高振波认为检察院是无中生有。“多次是多少次?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事实上,他说自己只是在2010年4月的一次检查时看见过华利公司在花坛处晾晒的礼花弹壳,那还是在53号文件下发之前,当时天气还很冷。
“53号文件下发后,我们每次去检查都是大门紧锁,厂区无人,车间无人,且车间门上锁,检查库房时,有时仓库保管员得派人去家里找。”“企业有意躲避检查,是躲避谁的检查?我们又不是专业刑侦人员,怎么能说我们是渎职?”
后来,华利公司董事长金朝相的供述印证了高振波的话:……有时检查的人来我们厂时工人正在生产,我就让我爱人杨玉秋在门卫那里拖着检查的人,然后通知我,我再通知厂里的工人收拾东西躲起来,等检查人员走后再干……
高振波的辩护人认为,53号文件是对烟花爆竹企业正常生产期间的监管要求,本案中,华利公司安全生产许可已被省局收回,已经失去了生产资格,以53号文指控被告人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36号文对监管要求规定的非常详细,而53号文规定每周一次检查,“如果按以上程序检查,那么,一周一次的检查,恐怕检查一次就得一周时间,从周检查变成检查周了”,高振波的辩护人对36号文和53号文的适用提出了质疑,他主张被告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如果定罪也应免除处罚。
迟到的判决 —— 被告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三年六个月!
2011年8月10日、9月2日开庭审理的高振波玩忽职守一案,庭审后案件迟迟没有结果,直至2012年5月7日,高振波看到了那份久违的判决书。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振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时间每周到华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华利公司的种种生产迹象视而不见,对华利公司违法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其玩忽职守行为是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主张的36号、53号文件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被告人作用极小,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定罪应免除处罚。经查华利公司虽是停产企业,但此文件中确定了华利公司安全监管责任人及应定期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的内容适用于本案。鉴于国务院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8.16”事故系因多种不同性质,不同情节等诸多因素所导致,且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故判处高振波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判决书落款日期是2011年10月19日,但高振波和另一被告人实际领取判决的时间是2012年5月7日。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11年作出的判决书,竟然会有高振波2012年5月11日被法院批准逮捕的内容。
收到这份判决,高振波整个人都已经懵了。市领导和局领导劝他:别和公检法的人弄僵了,市里会帮你们协调的。法院和检察院的人说:上诉也没用,回来政府给你们找个地方退休得了,听信了这些话,他放弃了上诉。5月11日高振波被法院批准逮捕,随后被移送监狱服刑。
一年以后,华利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金朝相,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华利公司副经理周世吉、烟花车间主任兼技术指导邓绍平,均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
生活无着 被迫走上申诉路
2013年8月,正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第五监区服刑的高振波接到了妻子起诉离婚的传票,妻子以其因玩忽职守被判刑,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高振波理解妻子的举动,后来,在法院的主持下,在离婚调解书上签了字。他本来就有心脏病、脑供血不足等疾患,多重的打击,使他在服刑期间,身体每况愈下。
2015年5月7日,高振波刑满释放。由于没有了生活保障,他去找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结果无人理会。于是,他开始走上申诉之路,希望为自己讨回公道。
引起质疑的36号、53号文件
从一审到申诉阶段,36号、53号文件都引起了高振波和辩护人的质疑,那么这两份文件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2010年4月2日,黑龙江省安监局下发了36号文,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010年开工提出了九项要求。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没有检查产品流向登记是否全面无遗漏、没有核查清点库存原料、没有检查公司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未经批准增加工房、库房问题,均依据36号文件。事实上,2010年华利公司并未向省局提交开工申请,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没有依照36号文件去检查该企业是否符合开工要求显然是不适当的。
2010年6月10日,省安监局又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期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即53号文),规定了:对已经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黑龙江省大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6户生产企业,要出具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年底前退出生产领域的承诺并签字盖章,由市局形成文件上报省局备案方可开工生产;要切实加强对这6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检查“三超一改”、“三违”、转包转租和无证上岗情况……,对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伊春市华利公司烟花厂等不允许开工生产,擅自开工生产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销毁非法生产制品;各辖区内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县(区)安全监管局要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指定得力人员每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各相关市安全监管局每周要检查一次,重点检查县(区)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省局三处每月检查一次……53号文还规定了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责任人名单,其中华利公司烟花厂的监管责任人中包括伊春市局的高振波,检察院就是根据53号文件指控被告人没有按照每周一次的要求检查华利公司是否存在违规生产问题。
源头出现的问题 刑事责任该由基层安监人员来担?
“8.16”事故造成华利公司和相邻单位职工34人死亡,3人失踪(死亡、失踪人员中有华利公司15人,其它单位22人),事故调查报告在原因分析中提到了“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不够”的问题,看似轻描淡写的一句话,却道出了事故危害结果扩大的缘由。
华利公司鞭炮厂南面,相隔一条哈伊路的居民区居住的几乎都是木材厂和鞭炮厂的职工,爆炸使得他们的房屋出现了破损,玻璃基本被震碎。50岁的刘品秀距离爆炸地大约四五百米,爆炸发生时正在家里休息的他,头部被棚顶震落的墙皮砸中,而孩子因为赶到哈市参加婚礼逃过了一劫。
记者在与当地居民交谈时,很多居民提起鞭炮厂的一句话就是,“厂子早该拆了,就不该建在这里。”当地居民告诉记者,该厂曾在20年前就发生过一次事故,当时还死了两名女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这座被低矮平房和木器厂半包围的危险工厂,将更多的危险传递给生活在附近的居民,企业内外部既然安全距离不够,为什么安全评价报告还能合格?为什么还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当初政府和企业相关责任人是如何考虑的?这样的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城门失火,必然殃及池鱼,纵使区、市级政府安监人员存在安全监管不力,但源头出现的问题、引发的损失由这些安监人员来承担合适吗?
法院在审理中也查明,2005年12月华利公司(振兴烟花厂)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进行了安全评价,在存在资料不全等诸多问题的情况下,抚顺分院出具了安全评价报告。2006年3月15日,黑龙江省安监局给华利公司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调查组则建议依法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甲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安全评价报告出了问题,华利公司本不应该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这样一个从设立第一天起即隐患重重的企业,让我们基层安监人员如何监管?”,高振波对由几名基层安监人员来背“8.16”事故这口“锅”表示不能认可,“天津港爆炸事故中,为瑞海公司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价报告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已经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刑,本案中,为什么只是撤销中介机构资质和罚款?”
省局对36号、53号文作出解释
出狱后,高振波、陈庆文认为36、53号文件不适用于华利公司烟花厂,更不能做为对他们二人判决的依据,2015年11月30日,他们联名向伊春市安监局递交请示,希望市局能对两份文件的适用范围做出解释。
2016年7月12日,省局以(2016)106号函的形式作出答复:36号文件是对2010年特定时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工条件提出的要求,达不到条件的不得开工生产;达到要求条件的企业必须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开工申请,经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后方可开工生产。53号文是对开工企业生产期间的安全监管提出要求,针对满足开工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53号文件主要适用于黑龙江大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等6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同时不允许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富裕县喜庆花炮厂和伊春市华利公司烟花厂开工生产。
其实,没有省局的解释,正常理解36、53号文件都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甚至连检察院也都是心知肚明。检察院指控高振波“……仅去现场检查四次,且在检查中没有按照规定检查作业现场”中的“作业现场”,显然就是指开工获批企业的生产现场,只是检察院似乎忘记了华利公司并非开工获批企业,法院更是不以为意。
根据刑诉法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获此“新的证据”,高振波认为自己的申诉有希望了,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只是他没有想到……
“新的”证据出现 三级法院仍驳回申诉
2016年8月15日,高振波向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书,将省局106号函做为新的证据附在后面,可是,法院于2016年11月27日以“106号文件不能作为新的证据”为由予以驳回,只是106号文件何以不能作为新的证据,没有任何解释和说明。
高振波又于2016年12月27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伊春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再次给予驳回,通知书中说:“在明知伊春市乌马河区华利公司烟花厂被停产的情况下,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检查流于形式,对于华利公司烟花厂违法生产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处置,系导致华利公司烟花厂违法生产进而造成‘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因素之一,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你所提交的宋某某、腾某某的书面证言以及106号函无法证明你未玩忽职守的待证事实,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在伊春法院看来,一审法院不管存在怎样的问题,高振波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玩忽职守,就只能被驳回。
2017年12月4日,61岁的高振波又收到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省安监局下发文件明确你为该厂监管责任人之一,你没有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该厂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等问题,该厂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与你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你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最后,高院还劝高振波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
问题症结到底在哪里?
刑诉法规定,提起再审的条件之一是要有“新的证据”,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新证据的范围不仅包括原裁判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也包括原裁判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等等。省局是36号、53号文件的制定者和发布者,由他们做出的解释无疑具有权威性,“106号函证明法院判决确实存在问题,这个如果都不算‘新的证据’,那么什么才算‘新的证据’?”高振波对三级法院驳回其申诉的做法表示不能理解。
作为政府安监人员对企业需要检查的项目很多,而每个企业情况迥异,每个地方也情况各异,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政府红头文件都不可能对具体检查内容,做出统一规定。检察院试图从两份文件中找到指控高振波构成渎职罪的依据,这种按图索骥的作法本身就存在问题。
所谓应当检查而没有检查的项目,最终归结于高振波没有发现华利公司违规生产烟花爆竹,而这才是司法机关追究高振波刑事责任的真正理由。“没有及时发现该厂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等问题”,省高院在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看似不经意的一句话,暴露了长期以来司法机关追究安监人员刑事责任的惯有思维,从2010年伊春高振波玩忽职守案到2015年河北廊坊春蕾幼儿园校舍倒塌事故中对苍万永的追责,及至2017年赤峰宝马煤矿爆炸案对鲍青春的追责莫不如此。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政府安监部门并没有“排查”隐患、“发现”隐患的责任,指控他们未“发现”隐患,实际上就是要求他们承担本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任何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会伴随着安监人员没有检查到的事故隐患,尤其在企业与安监人员“躲猫猫”的情况下。照此思维办案,“玩忽职守罪”必然成为政府安监人员的“原罪”。
被吊销驾照的司机继续开车上路发生事故,不会说交警玩忽职守,违法犯罪分子继续作奸犯科,不会说公安玩忽职守,怎么到了安监身上,一切都发生了变化?因为安全工作不比其他,这根弦关连着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前途命运,压力层层分解,最后基层安监人员就不适当地背负了“发现隐患”、“预防事故”的责任,于是,他们开始与不安份的企业开始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一旦捉不到老鼠,就会被判渎职罪。
笔者办理的数十起涉及政府安监人员的玩忽职守罪案件,几乎都涉及到以“没有发现”为由指控安监人员构成犯罪的问题,令人痛惜的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安监人员“原罪”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高振波对司法机关依照两份文件追究他的玩忽职守罪不理解,对法院不认可“新的证据”不能接受,其实,他并没有找到问题真正症结所在,没有36号、53号文件,法院同样会判决他玩忽职守罪,即使有再多的“106号函”,法院也一样不会受理他的申诉。
江西乐平案,申诉人家属花了10年才沉冤得雪,陈满的父母申诉用了16年,贵州杨明从1998年终审判死缓,申诉后到贵州高院决定再审,跨越了17年……申诉难,难于上青天,不知高振波是否已经做好了准备。
反思
华利公司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于不顾,超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无疑是导致这起特重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这起事故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不能不发人深思。据称,华利公司曾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属当地的“明星”企业,一个原本先天不足的企业是如何顺利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展成为当地“明星”企业的?这样一个标杆企业,为什么又一纸红头文件限期它要无条件关闭?其中暴露出政府在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出了事故,只知道重判企业和安监人员以平民愤,不能很好地反思和检点自己的行为,如何从根本上改变重特大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