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山西二十名矿工因安全生产事故离开了这个世界,无法准确估算,他们的离去带给了亲人怎样的伤痛,也无法准确预测,这种悲伤的愈合需要多长时间。如此惨痛的事故,本应深刻反思,认真追责,这才有利于吸取前车之鉴,避免重蹈覆辙,而司法实践中弥漫着“有罪推定”错误思维,安监人员无论如何尽职尽责都难以摆脱玩忽职守罪追究,错误的司法导向令安监人员无所适从,正常的安监工作秩序被破坏,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严重形势并未得到任何改善。
王先生就是这种“有罪推定”的又一牺牲品,做为国企工作人员,他却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且显些被判处三年以上实刑,唯一让人欣慰的是,案件经过努力最后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新官上任16天 重大事故被追责】
2016年3月1日,经鑫源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煤集团”或“集团公司”。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公司以及当事人均为化名)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任命王顺北先生为鑫煤集团安全管理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监察一处负责监管包括鑫煤本部4座矿井、鑫太煤矿生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太公司”)5座矿井(其中含安顺煤矿)等在内的共计14座矿井,每月要全覆盖检查。2016年3月7日,王先生正式到岗履职,2016年3月16日,即按照“检查月度全覆盖”的要求,带队去安顺煤矿检查。
2016年3月23日22时左右,安顺煤矿井下综采二队对8117工作面违规进行强制预裂爆破,由于煤矿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排除,当班工人的违规爆破作业,致使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事故,造成死亡20人、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904.37万元。经技术鉴定,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8117工作面违规实施顶板预裂爆破诱发工作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落,使得采空区瓦斯等有害气体瞬间涌出形成冲击波造成设备损害和人员伤亡;同时采空区内处于爆炸浓度范围的瓦斯,逆流到工作面皮带进风巷,冲击波造成10KV高压电缆受外力撞击破坏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导致事故扩大。
2016年5月25日,王先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集团公司“五人小组”、鑫太公司、安顺煤矿的五名安监人员。
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六人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安顺煤矿综采二队中班从2015年9月开始到事发一直没有跟班队长;综采二队专业爆破工长期缺编;安顺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预裂爆破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的规定,于2016年1月份违规在8117工作面采动区打了12个炮眼,准备预裂爆破;安顺煤矿在矿压在线检测系统长期不能正常使用等安全隐患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监管上的渎职行为。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顺北等六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罪辩护可能性还有多大?】
王顺北先生对起诉不服,认为自己勤勉尽责的完成了本职工作,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于是聘请我担任其辩护人。
2016年9月9日,我和王先生相约在山西大同会面。下车时,才发现大同的秋天竟如此阴冷。在鑫煤大楼门前,我见到了紧锁眉头、心事重重的王先生和他的妻子。王先生是一位戴眼镜、瘦削的中年男子,他不苟言笑,话虽不多,但很讲究条理性。看得出,他是个严肃认真的人。妻子则娇小可人地傍在他身边,显得特别依恋的样子。简单寒暄几句后,我们就一起去吃早餐,然后马不停蹄地赶往法院去复印案卷。
卷宗共有厚厚的六本,另外还有两本专家鉴定报告。上午没复印完案卷,在附近一家宾馆午休。2点多时,王先生来敲门,他面带倦容,估计没有休息好。
他告诉我,自己做为集团公司监察一处处长,刚刚上任第9天,即带队去检查安顺煤矿,共检查出64条安全隐患,可谓尽职尽责,没检查到12个炮眼,就说他玩忽职守,实在是想不通。
“我们是做为集团公司的安监部门,监察一处对安顺煤矿的监管属第三级间接监管,即使要追责,怎么也轮不到自己!”他显得有些愤愤不平。“这个案子是经省检批示过的,要做无罪辩护很难。法院的朋友说这个案子要在三年以上判实刑,最好的结果是判缓,但可能性微乎其微。”
王先生是全家的顶梁柱,女儿刚步入高中,父亲又得了癌症,需要花钱的地方还有很多,即使侥幸判缓,王先生也会因此而失去公职,家庭将陷入窘迫境地,倘若收监被判实刑,那这个家就彻底垮了。“能不能争取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王先生试探性的问我。“这样就可以保住我的公职,家庭也就保住了希望!”
毫无疑问,王先生是“有罪推定”思维下的又一受害者。现有体制下,律师虽然很难争取到无罪结果,但是让有良知的法官认识到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而影响他们做出对当事人更为有利的判决,这就算是成功的无罪辩护。“3.23事故”造成如此惨痛的危害后果,王先生的案件又是经省检批示,我确实没有必胜的把握,唯有尽力而为。结合先前已经办过的无罪辩护案例,我耐心地向他解释,坚定了他继续做无罪辩护的决心。
【周全考虑的辩护方案】
法院定于2016年10月26日开庭。每一个异地案件开庭,我都会提前二、三天到达,这已经成为一个雷打不动的习惯。2016年10月24日清晨,我赶到大同,将自己反锁在宾馆的房间里,为案件做最后的准备。
本案如果单纯论证当事人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能做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未尝不是一种简单的辩护思路,但是,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等于说就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不能充分驳斥检方关于当事人没有尽职履责的指控,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本人对每一起无罪辩护案件都不敢有丝毫懈怠,经深思熟虑后,确定了一套辩护方案:先否定当事人不具有玩忽职守罪主体身份,先声夺人,争得主动;再从客观要件上进一步去论证当事人无玩忽职守行为。玩忽职守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虽主体要件不同,但都与不尽职尽责有关联,只有彻底否定这一客观要件,才能堵住检方的退路,从根本上影响法院的判决。
【六被告人均不成立玩忽职守罪引起共鸣】
2016年10月26日上午,山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先生等六人玩忽职守罪案件。
针对检方的指控,本人在庭审中率先发难,指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鑫煤集团系国有独资公司,安全管理监察局系鑫煤集团内部职能部门,被告人担任鑫煤集团安全管理监察局监察一处处长职务,系国有独资公司员工,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所从事的安全监察工作属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代表企业,而不是代表国家,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性质,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工作性质不能等同。本案六名被告人均为国企员工,都不能成立玩忽职守罪。
检方则引用全国人大省委会的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回应。
我则针锋相对的指出:本案六名被告人均为企业集团内部处于不同层级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检方不能提供他们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依据和接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证明,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我的辩护观点引起了其他五名被告人律师的共鸣,他们也纷纷否定玩忽职守罪的指控,庭审的天平在慢慢向我方倾斜。
【监察处是集团内部的“安全警察”,而不是煤矿的“安全保姆”!】
仅仅主张王先生不具有玩忽职守罪主体身份还不够,论证王先生是否存在监管渎职,才是决定能否取得满意判决之关键所在。
针对检方提出的被告人没有排查出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是监察处职责的主张,我进一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没有隐患排查职责的相关依据;
1.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由此可见,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本案中,生产经营单位是安顺煤矿,而不是鑫煤集团。
2.鑫煤集团内部规章制度;
从鑫煤集团内部规章制度来看,鑫煤集团安全管理监察局监察处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分管区域内各子公司、煤矿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并对其安全工作及子公司安监分局局长、副局长和煤矿安全副矿长进行考核,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实施处罚。
做为鑫煤集团的子公司,鑫太公司才是鑫煤集团的直接监管对象,而鑫太公司的直接监管对象是安顺煤矿。鑫煤集团通过对安顺煤矿的检查督促鑫太公司将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而不是代行鑫太公司以及安顺煤矿的职责,监察处是集团内部的“安全警察”,而不是煤矿的“安全保姆”。从辩护人当庭提供的《鑫煤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来看,监察处代表鑫煤集团安监局对各子公司所属煤矿进行监督抽查,也不是隐患排查。
第二,关于没有检查到四处隐患的说明;
被告人没有隐患排查和治理责任毋庸置疑,但是,如果起诉书中提到的安顺煤矿四处隐患是显而易见的,是监察一处在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就仍然可以以渎职罪对被告人进行追责。为了在逻辑上更加严密,对没有检查到四处隐患的问题就不能回避:
1. 关于三处隐患长期存在的问题;
关于安顺煤矿矿压在线检测系统自2015年9月即已损坏,综采二队长期无中班跟班队长、专业爆破工长期缺编问题,鉴于王顺北先生2016年3月7日才到职,交接工作时没有人告知他这些问题存在,况每月要带队检查14座煤矿,没有检查出这些问题情有可原。
2.关于安顺煤矿矿压在线检测系统损坏问题:
赵安平、杨成顺二人检查了矿压监测表显示数据均大于24Mpa,“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24Mpa”符合《15117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中关于顶板的的技术要求,当杨成顺通过陪检员得知顶板矿压在线监测系统不能传输数据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向被告人汇报,属于工作疏忽,谈不上玩忽职守,况且责任也不在被告人。
3.关于外切眼延长段已经打好的12个炮眼:
赵安平、杨成顺没有发现外切眼延长段已经打好的12个炮眼,并不奇怪,首先,监督检查采取抽查形式,并不要求面面俱到。再有,12个炮眼在四米高的顶层,且灯光昏暗,客观条件也是造成没有检查到的原因之一。
4.关于长期无中班跟班队长问题;
王先生组织的这次检查是自9点至下午2、3点钟,这个时间段正是安顺煤矿的早班时间,因此,只能检查到早班跟班队长情况,无法检查到中班跟班队长存在空缺。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进一步指出:证明犯罪是检方的责任,“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必须由检方举证证明,否则,就是有罪推定。本案中,检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顺北先生“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四处事故隐患。
第三,安全监管责任随层级和职务递减;
鑫煤集团内部存在三级监管的层级结构:鑫煤集团做为最顶层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对整个鑫煤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对象是下属子公司和直管煤矿;鑫太公司是第二层级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对整个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监管对象是包括安顺煤矿在内的下属煤矿;安顺煤矿则是第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三级监管体制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多层级监管下,如发生事故,涉及对监管追责,遵循责任随层级和职务递减的基本规律。被告人处在三级监管的最顶层,代表集团同时监管子公司所属煤矿和集团直管煤矿共计14座,在追究本次事故监管责任时不能不考虑这种三级监管体制。被告人在整个监管链条中距离事故发生地最远,在本案被追责的六名被告人中职位最高(副处级),跨越层级直接追究被告人的监管责任并不符合责任随层级和职务递减的基本规律。
【只有检查出检方框定的四条隐患才算尽责,除非被告人是先知先觉!】
围绕王顺北先生于事发前带队检查出安顺煤矿64条隐患的事实,我又发表如下意见:
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正式到岗履职,3月16日即带队到安顺煤矿检查,完全符合“检查月度全覆盖”的职责要求。由于监察一处每月要对14座矿井进行全覆盖检查,除了繁重的检查任务外,还承担着组织业务学习、对子公司和直管煤矿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进行考核等其他职责,要求监察一处对安顺煤矿进行面面俱到的检查并不客观,通过一次检查就查出煤矿64条隐患已实属不易,如果这都不算尽职尽责,只有查出检方框定出来的四条隐患,才算是尽职尽责,能说是公平、公正吗?如何才能保证一定就会检出这四条隐患,除非是先知先觉!
【持久战结束 公诉人说出心里话】
整个庭审持续了两天时间,远远超出了公诉人半天的预期,公诉人从开始时对“长篇大论”、“言辞激昂”的我和另外一位省城律师的颇有微辞,到第二天庭审临近结束时,终于说了一句心里话:几位被告人确实有些冤……
庭审结束了,王先生久久的握着我的手,对我的付出表示感谢。
【理想的判决结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2月6日,我与王先生通话中得知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虽判决王先生玩忽职守罪成立,但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先生成功的保住了公职。通话时,王先生和妻子正在医院照看刚刚做过手术的父亲,他们都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一家人的生活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感由:
出了事故就抓安监、对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之人强行以玩忽职守入罪,凸显公权力之蛮横,而不予追究王先生的刑事责任,则又体现出公权力一定程度的良知,蛮横和良知并存,这就是中国司法的现状。蛮横可以被抑制、良知能够被唤起,无罪辩护律师就有希望、中国的法治就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