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1998年已经废止的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也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过,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没有对此做出规定。
在《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还是要向执行机关提交相应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