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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盗窃抢夺中致人重伤或死亡不转化为抢劫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9

  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如果犯罪分子事先只是准备盗窃或者抢夺,但在实施盗窃或者抢夺的过程中遭到反抗或者阻拦,于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强取财物,其行为就由盗窃或者抢夺转化为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6年1月23日起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该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了,“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如此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规定中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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