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刑事辩护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9-1041-1334

二维码
二维码 扫一扫二维码,手机访问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刑事辩护律师网 > 职务犯罪 > 文章详情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追诉标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24

【刑法法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追诉标准】

 1.旧的追诉标准:

1)《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公发[2001]11号)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规定》规定: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120日发布)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10)第十一条规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新的追诉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第十一条第三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