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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立案追诉标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7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研字〔1999〕10号)相关规定: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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