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由于《刑法》明确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伪劣产品应当界定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范围内。伪劣产品包括“掺杂、掺假型”产品;“以假充真”刑产品;“以次充好”型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型产品。
一、何为“掺杂、掺假”型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掺杂”,即掺入杂质。杂质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必然与环境中的物质相接触,不可避免地含有的其他物质,如小麦中含有草籽、砂粒、尘土等。“掺假”,即掺入异物。异物是指与原产品不同的物质。
据此,认定“掺杂、掺假”型产品就是看产品是否掺入杂质,是否掺入异物。
下列行为是掺杂行为:在米中掺沙子;在牛奶中掺水;在煤炭中掺入矸石;在煤球中大量掺土;等等。
下列行为是掺假行为:在面粉中掺入滑石粉;在羊毛中掺入同色纤维;在奶粉中掺入三聚氰胺;在花生油中掺入大豆油;等等。
二、何为“以假充真”型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就是以此物冒充彼物。这样“以假充真”与“掺假”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全部是假的,而后者仅仅部分是假的。
假冒他人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的行为是否是“以假充真”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假充真只能是以假产品冒充真产品,如以萝卜冒充人参。侵犯他人产品所使用的品牌、产地、厂名、厂址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尚不足以被予以刑事处罚。
三、何为“以次充好”型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以次充好”型产品包括:
(一)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例如,以发热量低的煤炭冒充发热量高的煤;以低档酒经包装后冒充高档酒;等等。
(二)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例如,购买电脑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正品;购买拖拉机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正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指出,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考虑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除了对产品进行认定,还需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把握。
四、何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型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其一,不符合产品生产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而冒充合格的产品。
其二,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冒充具备的产品。
其三,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冒充符合的产品。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将产品没有达到许诺标准的,也认定为伪劣产品。